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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畜禽疾病預防性投資與事后政府補償?shù)姆ê徒洕鷮W分析

發(fā)表時間:2015/6/17 8:50:07

論文:畜禽疾病預防性投資與事后政府補償?shù)姆ê徒洕鷮W分析

摘 要:本文從激勵和質量安全兩個視角闡明畜禽疾病預防性投資和事后政府補償?shù)年P聯(lián)性,并探討了畜禽疾病預防性投資中事后補償?shù)谋匾浴T诖嘶A上,通過構建一個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模型來證明預防性投資和事后政府補償相匹配原則的可行性。研究結果表明,若事后政府補償刺激了養(yǎng)殖戶對預防性投資的追加,那么政府還應及時出臺對養(yǎng)殖戶對疫情“隱瞞不報”行為的獎懲措施,也就是說只有在一系列的激勵措施下,事后政府補償才會發(fā)揮最大作用和效果。
關鍵詞:預防性投資;事后政府補償;交易成本;道德風險

The Law Economics Analysis of Pre-event investment and Post-event Compensation of Livestock and Birds Diseases

Abstract: The study from two points of view firstly to investigate possible linkages between Pre-event preventive investments and the post event compensation package.It also reviews the economic dimensions of the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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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vestment. Then,through constructing a multi-agent principal-agent model,this paper verifies the feasibility of matching principle of pre-event investment and post-event compensation and puts up with some countermeasures finally.
Key words: Pre-event Investment;Post-event Compensation;Transaction Cost;Moral Hazard
一、引 言
隨著近幾年世界范圍的禽流感、口蹄疫等畜禽疫病的相繼發(fā)生,必然引起社會相關_對畜禽養(yǎng)殖階段質量安全問題的關注,其中主要包括對經濟損失和危及人類健康風險的評估(Richard Horan & Christopher Wolf,2005)。
國內學者的研究多集中于疫情的爆發(fā)對畜禽業(yè)、養(yǎng)殖戶和消費者的經濟生活影響、政府公共安全應急機制設計、養(yǎng)殖保險和國家補償機制的構建以及畜產品流通方式的改變等方面(黃德林等,2004;王和,2004;方堃,2005;黃珺等,2004)。而國外學者研究多見于對農戶畜禽疾病預防性投資的激勵措施、疫病發(fā)生及時匯報制度、農戶畜禽疾病預防性投資和事后政府補償?shù)钠ヅ湫栽瓌t機制設計的研究(Reaney,1998;Stecklow,1998;Wineland、Detwiler & Salman,1998;Kuchler & Hamm,2000;Ben Gramig,Richard Horan & Christopher Wolf,2005;Yanhong Jin,Bruce A.McCarl,2006)。
在我國2004年3月14日修改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3條第3款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從我國《憲法》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對受損失的養(yǎng)殖戶進行補償是社會公平的要求,是公共利益的需要。社會公平通過合理的補償、利益的正當分配而得到了體現(xiàn),同時受損失者的利益則通過社會保障機制得到實現(xiàn)。
對養(yǎng)殖戶進行補償無可厚非,但事前的預防性投資也絕不能忽視,F(xiàn)代畜禽疾病的災害絕非一般的農業(yè)災害,從某種意義上說,它與現(xiàn)代社會人們的生活方式和生產方式密切相關,環(huán)境污染和生態(tài)破壞加劇了它的發(fā)生幾率并增強了它的發(fā)生機制的復雜性,使得這種災害已經轉化為一種公共災害或者說一種社會公共危機。中國農戶小規(guī)模飼養(yǎng)畜禽的目的主要是滿足自家消費,少量拿到市場換取點零花錢,養(yǎng)殖業(yè)是附帶的產業(yè),畜禽的飼養(yǎng)周期較長。他們完全可以等疫情過后,將畜禽類產品拿到市場上去賣,因而他們損失較少,但規(guī)模飼養(yǎng)戶就不一樣了。
就我國而言,在事后政府補償制度化的基礎上,如何建立一套將事后補償與農戶畜禽疾病預防性投資相匹配的“防補”長效機制,從而能夠更好的激勵養(yǎng)殖戶進行預防性投資、加強畜禽源頭質量控制和降低養(yǎng)殖風險和損失具有現(xiàn)實意義。鑒于此,本文首先闡明事后政府補償是養(yǎng)殖戶增加預防性投資的必要條件,進而通過構建一個多代理人委托代理模型來證明預防性投資和事后補償相匹配原則的可行性,最后提出一些對策建議。
二、畜禽疾病預防性投資中事后政府補償?shù)谋匾?br>畜禽疾病預防性投資是指減少畜禽疾病發(fā)生和“后續(xù)損失”可能性的投資,具體包括畜禽疫病防疫、圈舍清洗消毒和日常管理等改善“動物福利”的投資(Yanhong Jin,Bruce A.McCarl,2006)。筆者認為事后政府補償主要包括對養(yǎng)殖戶的一部分預防性投資和一部分養(yǎng)殖成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本部分試圖從激勵和質量安全兩個視角來闡明畜禽疾病預防性投資和事后政府補償?shù)年P聯(lián)性,以及探討畜禽疾病預防性投資中事后補償?shù)谋匾浴?br>(一)激勵的視角
一般而言,大規(guī)模養(yǎng)殖戶在養(yǎng)殖過程中都會注意對畜禽疾病的預防性投資,如打防疫針等,然而投資的多寡會受到一些內部和外部因素的影響,其中外部的影響因素較為復雜,主要有以下三點:
第一,預防性的邊際投資成本和邊際投資收益差距較大。經濟學原理告訴我們,廠商在做出投資決策時往往會考慮到投資邊際收益。一旦發(fā)生重大疫情,再加上政府補償偏低或不夠及時,那么養(yǎng)殖戶的所有預防性投資邊際收益可能為零或變成負數(shù),從這個意義上說,養(yǎng)殖戶會認為對畜禽疾病的預防性投資沒有任何意義或只是一種形式,對自己的收益沒有任何影響,不但沒有對養(yǎng)殖成本進行補償,而且預防性投資也沒有得到彌補,這一點也和現(xiàn)實相吻合。例如,有兩個規(guī)模相近的養(yǎng)殖戶A和B,發(fā)生疫情后,不管他們有無對畜禽疾病進行預防性投資,事后的政府補償都是無差異的,那么就會增加畜禽養(yǎng)殖階段的質量安全隱患。
第二,交易成本過高。就政府而言,對于小規(guī)模的分散養(yǎng)殖戶的預防性投資監(jiān)督與評價是 ……(未完,全文共9768字,當前僅顯示2668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論文:畜禽疾病預防性投資與事后政府補償?shù)姆ê徒洕鷮W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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