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字:村民選舉村民自_家與社會互動民主與民主性
所謂制度的民主性簡而言之就是人們在某種制度里面能夠得到與能行使的民主權利的量與質的狀況。如果從制度變遷與發(fā)展的角度來看,作為一種制度,村民選舉與自治制度中的民主性有一個逐步顯現(xiàn)的過程,放到時空坐標來看,其民主成份就是從無到有、從少到多、從形式到實質、從
動員型向競爭型的轉變過程不妨這樣設定:橫坐標為時間,縱坐標為量如多少和質如形式與實質。中國鄉(xiāng)村所實行的村民選舉與自治制度中的民主性是國家、地方政府與村民三方相互作用的結果。
目前國內外對村民選舉與自治制度有各種各樣的評價,有人譽之為“偉大的創(chuàng)舉”、“
農村改革的三項偉大成就之一”①,而另一些學者則持相當?shù)牡驼{甚至否定性的評價②,說法極為不一。如果我們將村民選舉與自治制度的民主意義放置于過程中進行認識,那么,有些方面人們就容易達成共識,其中有些爭論恐怕就不一定存在了,有些疑慮是可以消除的,另一方面村民自治運作過程中所實際出現(xiàn)與存在的問題如自治中的“行政化”傾向,就容易得到理解。本文旨在考察村民選舉與自治制度中的民主性生長與發(fā)展的過程,并對這個過程本身從國家與社會互動關系的角度作出解釋。
一、兩個非預期的結果:民主性與經濟功能
我們今天講村民選舉與自治制度的民主意義與村委會的經濟職能的突出是這種制度的兩個非預期的結果,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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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沒有農村的現(xiàn)代化,那么中國的現(xiàn)代化不能說成功的。如何發(fā)展農村經濟就成為政府的主要關注事項。事實上,經濟為中心也成為了基層政府行為的最主要的取向。但是,國家、政府需要動員社會各種資源與力量來發(fā)展農村的經濟,政府逐步地認識到讓村委會帶動村民搞好村里經濟的重要性,并逐漸地認識到并強化了村民委員會的經濟職能。作為村委會成員尤其是村主任,現(xiàn)在不斷強化他她發(fā)展本村經濟所承擔的角色,而換屆選舉時候選人在競選時通常都在發(fā)展經濟方面大做文章,這足以表明經濟功能對于村委會的重要性。它似乎壓倒民主權利這一面,也就是說在現(xiàn)實的村民自治制度運行過程中,村民委員會的經濟性之份量比民主性要顯得重些。這當然同村民在發(fā)展農村經濟過程中對村干部所寄與的期望有很大的關聯(lián)。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村民所希望的是一個經過民主選舉產生出來并可以監(jiān)督的能夠帶領大家致富的村委會,而不要不講民主不受監(jiān)督與制約的富人政治,也不要無能的“老好人”政治。
本文重點放在分析前一個非預期性的結果。
二、村民選舉和自治制度
的歷程與民主性的生長、發(fā)展
村民自治是中國農民自發(fā)創(chuàng)造的產物,而作為一種制度,村民自治是國家設計并推行的,它的確是“在
總結農民群眾的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在廣大農村推行村民自治的主張,并通過全國人大制定了《村委會組織法試行》”,但是其設計的初衷并非出于“用法律來保障農民的民主權利”這樣的目的。上面已提到的彭真對廣西所出現(xiàn)的村民委員會發(fā)生的濃厚的興趣并指示民政部派員前往調查,這件事當中或許包含著彭真本人想在農村推行民主、給予中國農民一定的民主權利這樣的一絲動機,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彭真與村民自治制度的設計者其初衷主要不是為了民主,更主要的是出于為了填補因人民公社廢除以后所出現(xiàn)的鄉(xiāng)村公共組織與權力的“真空”計,即國家_組織要調整國家與農民的關系,重新設計對鄉(xiāng)村的控制方式,也就是說建立新的控制鄉(xiāng)村體系。這一點從當初對村民自治制度所展開激烈爭論的焦點我們不難看出。
最初的爭議之焦點集中于三個主要方面的問題:一是自治制度實行后會不會削弱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領導地位;二是鄉(xiāng)鎮(zhèn)政府如何治理農村,上級的行政性事務如何落實,即國家政策能否有效地加以貫徹;三是村民選舉所產生出來的村委會能否控制得了村里的事務。至于農民日常生活中的事務、民主化如村民控制村里的決策、公共事務的職責等沒有什么涉及?傊疇幷摰闹攸c不是農民的民主權利如何實現(xiàn)的問題。我們可以推測當初這些精英們在爭論時,大概不會想到中國民主化從鄉(xiāng)村開始,因為在精英們的觀念中,中國農民素質低而農村又落后,他們設計村民自治時不可能想到后來人們所看到以及后來事實上發(fā)展出來的民主的意義。這里我們不妨再提出這樣的問題:為什么不在城市而在廣大的農村先實行民主?按照有關理論分析,民主與經濟發(fā)展、民主與政治文化具有很大的相關性。中國農村落后而農民素質又低,并且深受傳統(tǒng)政治文化的影響,中國民主似乎不應該在鄉(xiāng)村里先進行,但是,中國民主之路恰恰開啟于農村。事實上要回答這個問題,其中一個因素我們應該明確的,那就是我們現(xiàn)在所指稱的村民自治中的民主性是逐漸發(fā)展起來的,最初設計者推行村民自治制度的動機在于要解決村級組織癱瘓與公共權威缺失的問題,而不是民主權利。因此,可以這樣回答上面所提出的問題:之所以首先在農村而不是城市實行民主,回答是村民自治制度實施首先不是為了農民的民主權利,農村的民主是后來一步一步發(fā)展出來,而當農村民主被國內外高度稱贊時,城市在這方面卻依然進展緩慢。這就是問題本身之吊詭。從廣西最早出現(xiàn)村委會到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立村委會的法律地位,再到年通過的還屬于試行的《村委會組織法》,直到年月才將《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的“試行”字樣去掉,歷時多年,這在中國立法史上是不多見的。這一立法史本身表明了我們對于在農村實行民主的懷疑與它的艱難性,由此也可以看出推行村民選舉與自治制度其最初的民主意義是不明顯的或者說不清楚的,或不是主要的。另一方面,當時高層領導人對于農村工作的關注重點在農村的經濟_改革與農業(yè)的恢復與發(fā)展方面。指出上面這些情況,并不會降低與妨礙我們對于這種制度設計其民主意義的評價。我們應該將設計時的初衷與客觀上這種制度設計推動著中國鄉(xiāng)村民主化的發(fā)展加以區(qū)分開來。
從村民自治制度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與文件等來看,有關條文中的“四個自我”說發(fā)展為“四個民主”說,頗能反映出村民自治制度中民主性發(fā)展之過程。從時空坐標來看,初期到現(xiàn)在村民自治制度中的民主性的確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從少到多、從形式到實質、從動員型到競爭型的變化過程,也就是其民主性逐漸在提升。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立了村委會的法律地位這為以后其生長出民主提供了法律的根據(jù)與基礎。年民政部代為中央起草中發(fā)號文件,即《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xiāng)政府的 ……(未完,全文共9456字,當前僅顯示2582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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