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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送達難”

發(fā)表時間:2006/1/9 17:57:10

近年來,“送達難”也是困擾審判實務的難題之一,但與執(zhí)行難相比,并不為公眾注目;蛟S它不直接涉及當事人的權利得失,只給法院添點麻煩;或許它僅局限于民事訴訟,沒有太多“同感”來幫襯響應;或許它屬于事務性工作問題,缺少理論深度和廣度可供闡述論證,總之,關于它的議論,多局限于法院內部,尤其是在基層人員之間,他們都急切希望給予解決。
  送達,是指法院按照法定方式將訴訟文書交給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我國現(xiàn)行民事訴訟法第-條規(guī)定了五種送達方式,分別是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這五種送達方式,有著各自的適用條件和對象,這里不一一列述,將它們與英美德日等國法律規(guī)定的送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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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債目的而躲避送達的人士,更象是抓賊一樣神出鬼沒,玩起了兒時的迷藏游戲。孰不知,在法國,有法律規(guī)定“每日時之前、時之后不得進行任何執(zhí)送員送達。星期天、節(jié)假日或者停工休息日,亦同”;仡櫷,執(zhí)法者還從未落得這般體面。
  送達的目的,是賦予受送達人了解訴訟文書內容的機會。這一定義,具有權利的整個含義,因此,送達對當事人而言是項訴訟權利,為他們所享有,并可為他們所拋棄,如拒絕受送達或將送達的文書扔掉撒掉;但對法院而言,送達則是義務。甩開這抽象的“權利義務說”不論,送達的實質是讓當事人知曉相關訴訟事項,至于當事人拒絕知道或裝作不知道,都無關緊要,所以,只要法院能證明已實施了通知行為,并且這一通知在通常情況下可以推知為當事人所知曉,即完成送達狀態(tài)。有一事例,講某人家中漏水禍及樓下引發(fā)賠償糾紛,后經(jīng)當?shù)亟M織和所在單位勸說調解無效,樓下被迫起訴,法院第一次送達時討他個不知情、無提防之巧,從此以后,門都敲不開,逼急了法院只好將傳票放大加印數(shù)張,從其門前貼到樓幢旁、再貼到小區(qū)大門口,這一貼真管用!此仁君準時出庭;叵氍F(xiàn)行送達方式,少些什么?多些什么?值得研究推敲。
  現(xiàn)行各種送達方式中,存在問題較多的主要有三種:一是留置送達,法律對其在實施方式上的限制不合時宜,如“須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的到場、說明情況”,既費事,也難以找到情愿協(xié)助的組織和單位;而且留置地點僅限于住所,制約了實施機會,對一些不知其住址或單位但能偶遇的受送達人是否可以實施留置送達,留置在何處?二是公告送達,其所需期間太長,一個簡單案件審理至少須經(jīng)歷個月后才能發(fā)生效力,既占時間,又不經(jīng)濟。三是郵寄送達,將其退居直接送達之后,浪費了郵局等現(xiàn)成的社會資源;事實上,現(xiàn)在廣為流行的法院專遞,在有些地方如城市的實行效果非常好,大約能完成%以上的送達量,即是對原有法律設計的糾正。但這些問題,仍有待新一輪修法時進一步明確和改進。
  現(xiàn)實生活中,沒有誰會在家專注等待被人起訴而接受送達,他們還有工作和社交等活動,平日早出晚歸、無人在家,尚不能說是不配合送達,但法院送達員亦不能折返往復無數(shù),或守在其家門口等候送達;而對哪些有意躲避送達的當事人,則更需要采取特殊辦法加以規(guī)制。筆者以為,在現(xiàn)行法律條件下,可作如下說明和對策:
 、睌U展使用郵寄送達方式,利用郵政網(wǎng)絡等資源優(yōu)勢,把大量的地址明確、當事人配合的送達工作交給郵局辦理,這樣一則可以減輕法院的送達負擔,二則可以使法院 ……(未完,全文共2085字,當前僅顯示1325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話說“送達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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