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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介入公安刑事預審必要性的探討

發(fā)表時間:2006/1/9 17:57:24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條指出;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jiān)督。第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工作中如果發(fā)現(xiàn)公安機關的偵察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這里法律明確規(guī)定了檢察機關的監(jiān)督職能,包含了在立案、偵察等整個訴訟過程的監(jiān)督。
  一、問題、案例
  在現(xiàn)實的公安機關的刑事預審中,檢察機關一般都不派人到現(xiàn)場進行監(jiān)督,筆者認為這是監(jiān)督環(huán)節(jié)的一大漏洞,有礙于對刑事an件準確定性和公正判斷。以往多年的一些刑訊逼供,冤假錯案的發(fā)生原因之一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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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如果不被制止,就會損壞法律的形象、執(zhí)法者的形象。
  有這樣一個案例:一城市巡邏警在午夜攔查了一個騎車男子,并在車后架子的麻袋里發(fā)現(xiàn)了一具女尸,該男子解釋說,他是在一垃圾堆上見到這個麻袋,以為里面有什么值錢的東西,想馱回家去看看,關于女尸,他無所知,警察不相信他的“鬼話”便帶回公安局訊問,經(jīng)過一番“較量”,該男子“供認了自己殺人的事實”,但后來在法庭上,被告人翻供,聲稱受到刑訊逼供,法官經(jīng)過有關調(diào)查,認定被告人確實曾經(jīng)受到過刑訊逼供。在本案中,公訴方除了被告人口供筆錄和證明被告人曾騎車馱著女尸的證據(jù)之外,沒有任何能夠證明被告人殺人的證據(jù),最終結(jié)果當然以不滿足于“法律真實”而判無罪。此案件差點被誤判,其原因之一就是只信口供了,所以重事實證據(jù)乃是司法機關必須遵守的主要原則!耙勺飶臒o”是當今國際公認慣例。那種推定有罪,則很可能造成冤案。刑事公訴方、審判方必須證明“疑兇”犯罪無疑,證據(jù)確實充分,方可定罪。公檢法之間的相互制約不可忽略、不可替代,“人命關天”法律至上的理念首先應成為司法機關信奉的準則。所以要嚴厲禁止,并堅決制裁一切違法取證行為。偵破案件應當主要是注重偵察策略、調(diào)查研究、科學的技術手段和水平的提高,而不是落后的侵犯人權的“武斷”辦案。
  二、思考、建議
  為什么檢察機關介入監(jiān)督就能好一些?俗話說“一人為私,二人為公”。兩種機關介入,公正性當然會好些。這也是檢察機關的職責所在,當然檢察機關本身就是追訴犯罪機構(gòu),監(jiān)督可能有傾向性,但是在缺乏中立和對立機構(gòu)、人員的情況下,也只能相信檢察機關了,因為檢察機關也講公正,起碼也多一個負責的,要律師提前介入在目前國情下則更加難辦。目前一些檢察機關實施監(jiān)督的滯后性和被動性,往往導致難以有效預防和及時糾正違法問題,不利于保護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犯,檢察機關不參與公安的預審活動就難以知曉預審中的違法行為,有些事后查實了,但侵犯公民合法權益已成事實,由此造成的損害和惡劣影響已難以挽回。公安機關這種刑事強制職權如果缺乏有效的制約往往導致濫用,容易使無辜 ……(未完,全文共1777字,當前僅顯示1130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檢察機關介入公安刑事預審必要性的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