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的司法理念是每一名法官在自己的世界觀、價值觀的基礎上對法律制度的一個綜合性、原則性的理性感知。在實踐中,由于法官的學歷、經歷和年齡的不同,導致法官的司法理念不盡相同,體現(xiàn)在對同一案件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裁決都會有所不同,特別是當法律空白、法律滯后、法律沖突的時候,法官的意見經常會出現(xiàn)嚴重分歧。如果同樣的案件,法院與法院之間甚至同一法院做出的判決經常不同,這對當事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對法院裁判的權威性也有極大損害。筆者擬就法官裁判的司法理念做粗淺地分析,以期通過樹立正確的裁判司法理念,進一步提高法官的職業(yè)化水平。
一、樹立統(tǒng)一的裁判司法理念的重要性
我國社會經濟迅速發(fā)展的客觀需要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_、政治_、生活方式和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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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地理解和適用法律,以作出公正、公平的判決,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必須克服機械唯物主義的思想。法官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必須全面,把握法律的精神,避免機械地運用法律。有這樣一起案例,甲從乙房產公司購買了一套商品房,交付房屋以后,甲發(fā)現(xiàn)該房屋有一間四周都沒有門,遂起訴乙房產公司要求為其開一扇門,并賠償損失。法院經過審理認為,甲、乙雙方簽訂的合同沒有約定乙一定要在訟爭的房間開一扇門,乙并沒有違反合同義務,判決駁回甲的訴訟請求。該案法官雖考慮了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但他沒有從房屋買賣合同的本身去考慮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運用誠實信用的原則,全面準確地處理該案。因為一般房屋買賣合同,每一間房屋都應當有門供住戶進出,這是一個基本常識,無需在合同中約定。除非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該間房屋無需開門。最高法院黃松有副院長說得好:“將法律規(guī)范適用于處理具體的案件,并不是一個死板、機械的過程,而是一項創(chuàng)造性的活動!比绻ü傥茨軓姆删竦幕疽蟪霭l(fā),片面地、機械地適用法律,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
合情合理,不能超越時空的概念
許多法官都有這樣的經歷:有些判決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但自己感覺不盡合理。出現(xiàn)法律和情理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其內在的原因在于法律滯后于社會發(fā)展。如果法官機械地運用法律來處理當前的案件,就可能出現(xiàn)合法但不盡合理的現(xiàn)象。這就要求法官在具體適用法律時,本著貫徹法的價值精神,使得實施法律的結果符合情理。有這樣一個案例,王某為
結婚購置一套新房,由某裝修公司為其裝修,一個油漆工吊死在新房內。王某訴至法院稱,事發(fā)后自己經常作噩夢,不敢去剛裝修的新房;其女友亦稱堅決不能在死過人的房間內結婚。因此,要求裝修公司購入該房,賠償其相應質量房屋一套,或支付相應的價款。法院判決認為,油漆工在進行裝修時吊死在新房內,房屋的居住使用功能并未受到任何損害,裝修質量也符合要求,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法院當時之所以如此判決,是認為王某受封建迷信思想的影響,支持其訴請有贊同封建迷信之嫌。筆者認為,該案之所以被大多數(shù)人認為不合理,就是因為法官的裁判犯了超越時間、空間的錯誤。每一個案件的發(fā)生都有其特定的時間和地點,當事人的訴請是否合理,當然首先看法律的規(guī)定。當法律沒有具體規(guī)定時,法官在行使_裁量權時必須結合案件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等因素來綜合考慮。我們應當用社會的一種普遍觀念來約束當事人,因為法律所維護的也是一種符合社會情理的秩序。西方有一句著名的法諺:“法律不是邏輯,而是經驗!
加強學習,正確理解和闡釋法律的精神
近二十年來,我國頒布實施了一大批法律,立法之多、范圍之廣是建國以來所沒有的。同時,許多法學理論亦在不斷更新, ……(未完,全文共2342字,當前僅顯示1489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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