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正確理解行政違法的主觀過錯
二、必須牢牢把握證據的“三性”,科學客觀收集有關證據
三、正當合理行使_裁量權,保證行政處罰公平、公正
四、認真落實案件合議和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制度,充分發(fā)揮集體智慧
五、為充分保證當事人權益而增加的幾種文書
六、其它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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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監(jiān)稽查工作經驗交流材料
樹立科學監(jiān)管理念,提高執(zhí)法辦案能力
為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樹立科學監(jiān)管理念,依法辦案、理性辦案、文明辦案,提高辦案效率,規(guī)范行政執(zhí)法行為,切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我們從學習掌握法律知識,客觀收集案件事實論據,充分發(fā)揮集體智慧,合理行使_裁量權,公平、公正處理案件,充分保證當事人合法權益,切實維護公眾用藥安全等方面
總結幾年來藥品稽查工作,對案件查處進行以下法律、理性的初步探討。
一、正確理解行政違法的主觀過錯
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當事人經常會以無主觀故意或不知情進行申辯。作出正確答復,辦案人員首先應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識。違法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是違法構成的要素,一般分為故意和過失。在不同的法律領域中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在刑法領域,行為人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tài)是判斷其主觀惡性的重要依據,也是區(qū)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罪輕與罪重的重要依據。在民事法律領域,故意或過失統(tǒng)稱為過錯,是構成一般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要素。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故意或過失認定是極其重要的。在行政法律領域,實行“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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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不一定是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但其必須具有行為能力,了解案情,能對案件事實發(fā)表真實意見。證明力是指證據所具有的內在事實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價值和證明作用,可信、可采、可靠。如異地調查材料,藥監(jiān)部門協(xié)查提供的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向產品生產經營企業(yè)查詢而提供的證據證明力較弱甚至無證明力。法定機構檢驗報告書是鑒定結論,具有很強的證明力,因此,我們必須強化技術支撐體系建設,提高檢測能力。
另外,還要特別注意簡易程序案件的證據收集,確保付諸訴訟后不以證據不足而敗訴。簡易程序的主要特點是當事人程序權利簡單,執(zhí)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但必須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并有法定依據,絕不能由于處罰較輕而忽視證據收集。有的簡易程序案件只有一個調查筆錄,其實當事人的訴權與一般程序同等,當場沒有爭議而事后行使訴權是法律所允許的,訴訟中一般孤證不能定案,口供容易翻供,此類案件難免敗訴。
對于個別被檢查人不予配合的證據收集,有以下方法可以采用:拍攝像獲取包括固定場所全景在內的相關定案證據;向當地基層組織有關人員、當事人的藥品業(yè)務往來單位人員或消費者獲取旁證;必要時對當事人的拒絕言論進行錄音,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引用時簡稱“證據規(guī)定”)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有效證據材料”,而司法實踐中這種錄音不被認為是侵犯了他人合法權益而予以采信;被檢查單位如果不提供應查票據,調查人員不能采取包括強行進入有關場所和撬鎖等非法手段,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而使獲取的證據失去合法性,但是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供,否則按不能提供認定,《證據規(guī)定》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證據,原告依法應當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納!
三、正當合理行使_裁量權,保證行政處罰公平、公正
按法律拘束的程度,具體行政行為可分為羈束的和裁量的具體行政行為。前者必須按法律規(guī)定做出,沒有裁量,無選擇余地;后者行政機關可以在權限范圍內對行為的具體條件、標準、形式和程序等自行斟酌。正確行使法律賦予的_裁量權是合法性與合理性的統(tǒng)一,是行政法公平、公正原則的具體體現(xiàn);p,特別是畸重的裁量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顯失公平”而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由于行政違法行為繁多復雜,行政立法賦予的_裁量權較多,如果行政執(zhí)法人員掌握尺度不一,裁量存在差距往往較大,有的還存在隨意性,甚至出現(xiàn)故意刁難或特殊關照。法院審理刑事an件,_裁量有許多內部的規(guī)定。藥監(jiān)組建幾年來,執(zhí)法水平在不斷提高,總結己往案件,內部可以掌握一定的酌情裁量標準,比如處罰假劣藥品案件對假劣藥品及按假劣藥論處的各種情形,根據立法保證用藥安全的根本目的,充分考慮行為的原因、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較為詳細的擬定出內部_裁量的標準,參考己處理過的同類案件,應該可以作出較為公平、公正的裁量,顯失公平完全可以避免。
四、認真落實案件合議和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制度,充分發(fā)揮集體智慧
合議制是案件查處過程中采信證據、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合理行使_裁量權、發(fā)揮集體智慧的一種有效形式,也是內部互相監(jiān)督、增加透明度、加強廉政體系建設的需要。但這一制度在實踐中流于形式的比較多,應引起高度重視。合議由三人以上單數組成,參加合議成員權利平等,成員充分發(fā)表自己意見,必要時可進行表決。合議也不局限于一次,目前的行政案件很少有兩次以上合議的。因當事人陳述申辯權力貫穿于整個案件的查處過程中,對其采信與否,可以隨時進行合議。合議記錄應準確完整的記載各成員發(fā)表的意見并簽字認可,這是錯案責任追究的基礎材料,對于錯案,在合議和重大案件討論時保留了正確意見的可以不予追究。筆者之一是人民法院陪審員,曾在法院合議記錄上簽名時發(fā)現(xiàn)書記員記錄未準確記載自己的觀點而提出意見,引起了法院領導的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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