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利用兩天半時間,和省直有關部門負責同志一起對進行國有資本出資人制度試點的部分營運機構進行了調研。目前,經過政府批準進入營運機構試點的共有家企業(yè),現在還有一些企業(yè)正在醞釀中。通過這兩天半的
調研,總體上感覺,我們的試點工作正在逐步展開,應該說還是比較順利的,這更堅定了我們開展試點工作的信心。但是,進展步履也是艱難的。我想借今天這個機會,談一談對建立國有資本出資人制度的認識和對試點中有些問題的看法。
一、省直建立國有資本出資人試點工作既符合中央精神,又具有特色
所謂符合中央精神,就是說我們這種探索,在《中共中央關于國有企業(yè)改革和發(fā)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發(fā)〔〕號,以下簡稱《決定》里面講得很清楚。《決定》提出“繼續(xù)推進政企分開,政府對國家出資興辦和擁有股份的企業(yè),通過出資人代表行使所有者職能,按出資額享有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對企業(yè)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不干預企業(yè)日常經營活動”。就是說,要繼續(xù)推進政企分開,建立現代企業(yè)制度,首先就要把國家的或者說政府的兩種職能區(qū)分開。一種是政府作為社會管理者,行使的是國家行政機關的社會管理職能,這種職能是面向全社會的再一種是政府作為出資人,行使的是一種經濟職能,享有的是一種財產權利,就是作為出資人的職能。我們常說的“政企分開”,基礎是“政資分開”。那么,“政”指的是什么就是指行_利“資”指的是什么就是指出資人的權利。實質上,政府是兩種權利集于一身,一種是行_利,或者叫國家權利,法學理論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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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身份不同。首先,如果完全由政府系統來做這件事的話,或者是成立一個政府機構,那么組成人員都應該是
公務員身份,都是政府的官員。政府行使公權運用的原則是首長負責制,盡管有不同意見,最后還是負責人拍板定案。而我們現在的這個決策方式更多體現的是民主決策、集體決策的要求。其次,在決策會議成員的組成上,引入了非公務員人員,也就是專家加入。盡管我們現在選的專家,不一定是這個方面真正的專家,但是我們這種辦法,為進一步探索是提供了條件的。比如說,現在選的專家不夠專業(yè),今后可以請更專業(yè)的人來換一換。但是作為政府則有很大不同,假如規(guī)定計委主任是這個組織的成員,如要換成其他人就很難,所以這些是不一樣的。另外,我們現在某個單位或組織參與決策會議的成員,所發(fā)表的意見不是單位意見,而是他個人針對問題做出的判斷,是要對自己的
發(fā)言承擔責任的,而且他的意見就是一票。所以,我們說這種方式有利于充分發(fā)揮民主,有利于形成一種新的決策方式。當然我們在運作過程中,盡管這樣強調,但是很多人還不適應,還是自然不自然地以政府部門負責人的身份參加會議。決策會議主任實際是會議的主持者,他的意見也不是兩票,更不是超過半數的票他的意見不是一言九鼎,最后的表決都應該是以“少數服從多數”的決議形式來通過的。所以,我們建立國有資本營運決策會議,就是探索政府行使財產權利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與按照首長負責制行使公權是有區(qū)別的。對此,我們要在實踐中不斷適應,進一步完善。我們在政府層次設立國有資本營運決策會議,就是把政府的行_利和財產權利分開,由決策會議代表政府行使出資人的職能,而決策會議的成員就是出資人代表。具體地講,決策會議行使的是公司里股東的權利或是股東會的權利。對于國有獨資公司,它行使的是股東的權利,對于國有控股或參股的公司行使的是代表國有股股東的權利。需要強調的是,國有獨資公司是不設股東會的,但是有股東,不能說國有獨資公司沒有股東,它的股東是國家授權的一個投資機構或是授權的部門。既然決策會議是一個機構、是一個部門、是一個組織,那么就不是由一個人說了算的。因此,我們通過國有資本營運決策會議這個組織形式和載體,來行使政府的出資人職能,也就是在政府的層面上實行“政資分開”,在企業(yè)層面上實行“政企分開”。所以,我們要堅定信心,因為我們的改革既符合中央精神,又具有特色。我們之所以沒有設立一個政府管理部門專門來搞資本營運,就因為從國有資本營運和國有資產管理看,管理是政府的行_利,是公權營運是政府的財產權利,是私權。現在,我們國有資本的管理職能劃在
財政廳,是靠政府機構來實施的。這樣,就使得政府進一步推進了現代企業(yè)制度的建立。建立現代企業(yè)制度有四句話,即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只有股東到位、出資人到位,才能實現“產權清晰”。只有在“產權清晰”的基礎上,才能做到“權責明確”,如果產權不清晰,權責明確是根本實現不了的。然后才是“政企分開”,最后才能實行“管理科學”。這四句話仍然是以“產權清晰”為基礎的,這就是我們的依據。有的人說上邊有紅頭文件嗎我們說,雖然上邊沒有發(fā)紅頭文件,但實際上中央的《決定》比紅頭文件更有權威,因為它是中央全會通過的,要求我們把握基本精神和原則,去積極實踐和探索。我們沒有超出權限范圍之外,而是領會中央的精神,結合我們實際進行了這樣的探索。在這個問題上,我們要敢為人先,敢于創(chuàng)新,敢于實踐,不要老存在“別人走了以后,我們再跟著走”的思想,老想跟進,而不是從我們的實際出發(fā)去積極地探索。所以,我們只有解決認識問題,才能把試點工作做好。
二、國有資本營運機構要把工作重點放在資本營運上我省的國有資本營運機構,現在正式批準進行試點的有個,此外電力公司的方案也已經討論通過,但還沒有正式發(fā)文?偟膩碚f,國有資本營運機構的具體形式有四類,一類叫控股公司,一類叫集團公司,一類叫投資公司,一類叫經營公司。實際上,在我們的個營運機構中,這四種類型都有了。其中,控股公司有個,集團公司有個,投資公司個省信托投資公司,經營公司個中小企業(yè)信用擔保公司。
關于控股公司。我們過去在實踐過程中太強調單純控股了,控股公司自身生存、發(fā)展沒基礎。實際上,控股公司也分為兩類,一類叫單純性的控股公司,一類叫混合型的控股公司。我們要維持控股公司自身的生存,以搞混合型控股公司為好。為什么因為現在多數企業(yè)拿不到收益。尤其是過去我們實行的是利潤承包制,而且過去有個理論,稅是交給國家的,利就是企業(yè)自己的,不應該再交利潤了。一旦讓企業(yè)交利潤,企業(yè)則認為加重了負擔。企業(yè)往往有這樣一個概念“我怎么還交利潤啊我的稅不是交給國家了嗎”其實,企業(yè)不十分明確“利”和“稅”是兩股道開的車,稅交給國家是皇糧國稅的性質,不管誰辦企業(yè),都得向國家交稅,國有企業(yè)和其他所有制企業(yè)都是如此。稅是政府行使的公權即行_利確定的,辦企業(yè)就得交稅。而利潤是政府行使私權即財產權利的要求,是投資者的一種回報。所以,出資人權利的第一條就是享有投資受益權。
關于經營公司。對于控股公司、投資公司和集團公司,《公司法》中有明確規(guī)定,只有經營公司的提法在《公司法》里沒有出現過,在條文里也沒有。實際上,中小企業(yè)擔保公司把拍賣行并到擔保公司的擔保行為不是投資行為,包括省信托投資公司有的是放貸行為,也不是一種投資行為,是對國有資產一種特殊的運用。 ……(未完,全文共11932字,當前僅顯示2838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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