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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業(yè)賄賂案評析

發(fā)表時間:2009/3/14 21:15:30


  一、案情事實:
  某公司自____年起為在**市市場促銷公司的代理酒水產品,為爭取交易機會,采取以“買斷費”名義支付給相關酒水經營單位費用,而獲取相關酒水經營單位提供的優(yōu)先陳列其公司酒水產品,并優(yōu)先向消費者推薦其公司提供的酒水產品的權利。至案發(fā)時止,當事人開展上述促銷活動已向_戶酒水經營單位支付了“買斷費”,合計財物價值人民幣_____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排擠了其它經營者的公平競爭,限制了消費者的商品選擇權,損害了消費者和其它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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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進場費等方式迅速占領市場,以提高本品牌商品的銷售量。這樣的一種關系,表面上看是周瑜打黃蓋,一個愿打,一個愿挨,那么為什么我們要對這種你情我愿的商業(yè)行為進行查處呢?主要有以下二方面的法律理由:
  _、按照常人的理解,在商業(yè)活動雙方只要是自愿達成的合同就應當是有效的,政府部門不應干涉,套用法律術語即合同自治原則。但是合同自治原則也有例外,并不是當事人之間訂立的所有合同均是受法律保護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酒水供應商和酒店之間約定的買斷酒水供應的口頭協(xié)議正是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屬于違法合同,因而也不受法律保護。
  _、雙方當事人訂立的這種買斷酒水合同具有哪些危害性,為什么法律要對其作禁止性規(guī)定?首先,酒水買斷合同造成不正當競爭,侵害了其他酒水經銷商的利益。由于簽訂了“買斷”協(xié)議,酒水供應商通過派駐服務員促銷的形式對酒店的酒水進行獨家銷售,其他品牌的酒水根本就沒有機會進入酒店銷售渠道,從而失去了酒店這一酒水銷售的主要場所。長此以往,各品牌酒水之間競爭就會變味,大家不再把如何提高商品質量作為競爭的主要手段,而是想方設法通過賄賂酒店來提高本品牌商品的銷售量,最終損害的是整個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危害十分嚴重。其次,買斷合同侵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由于酒水供應被買斷,消費者只能選擇一種品牌的酒水,而該品牌酒水往往并不是消費者想要的。再次,影響了國家稅收的正常征收;由于“買斷費”并不入帳,酒店經營者所獲取的實際利潤往往要高于帳面上的利潤,這就為經營者偷漏稅款提供了可乘之機,造成稅收的流失。
  三、辦案心得:
  通過此案我們不難看出,案件的查處必須要求我們辦案人員不但具備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知識,而且知道相關的文件依據,能熟悉地運用到我們的日常巡查工作中去。在此案發(fā)案過程中,辦案人員在日常巡查中就以較強的敏感性,從公司的經營臺帳上發(fā)現(xiàn)案源。并能及時的將所看到 ……(未完,全文共1741字,當前僅顯示1107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公司商業(yè)賄賂案評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