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四項監(jiān)督制度”認識和體會
4月1日,人民日報等中央重要新聞媒體全文刊登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等四項監(jiān)督制度。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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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辦法》規(guī)定了兩類報告事項:一類是應當書面報告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批復同意方可進行的5種事項,如機構(gòu)變動或者主要領導成員已經(jīng)明確即將離任時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diào)整干部等;另一類是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意見的7種事項,如提拔任用領導干部的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被問責領導干部影響期滿重新任用等。這個《辦法》通過明確報告事項,完善審核程序,進一步將關口前移,把好選人用人關。
第三,《“一報告兩評議”辦法》中實行的“一報告兩評議”,是指地方黨委常委會每年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時,要專題報告年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并在一定范圍內(nèi)接受對本級黨委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新選拔任用領導干部的民主評議。這個《辦法》主要對“一報告兩評議”的內(nèi)容、方式方法、結(jié)果運用等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以期通過規(guī)范和全面推行“一報告兩評議”工作,強化監(jiān)督,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
第四,《離任檢查辦法》的基本要求是,對因提拔使用、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實行這項制度,看似亡羊補牢,實則防患于未然。這項制度的核心是,把市縣黨委書記履行選人用人職責情況與自身的進退流轉(zhuǎn)掛起鉤來,以倒逼機制促使他們慎始慎終,正確行使用人權(quán)。
總之,這四個試行辦法意義重大,一是體現(xiàn)了中國共產(chǎn)黨堅定不移地推行_必先治黨、治黨必先治官的堅強決心。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是比較容 ……(未完,全文共1214字,當前僅顯示772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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