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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yè)論文:刑事司法信息公開制度建構初探———以國際刑事法院相關實踐為視角

發(fā)表時間:2013/5/23 16:23:36


刑事司法信息公開制度建構初探———以國際刑事法院相關實踐為視角

①李榮珍,曲濤(海南大學法學院,海南海口570228)
【摘要】刑事司法信息公開是憲法權利的必然要求。狹義的司法信息包括司法制度信息、司法行政信
息、管轄范圍內的案件訴訟信息以及各類統(tǒng)計數據,而廣義的司法信息還包括司法機關履行司法職責以外的有關信息。刑事司法信息可以分為私益信息和公益信息、主動公開信息和依申請公開信息、主觀信息和客觀信息、b_m信息、受限信息和非限定信息。國際刑事法院建立了完善的司法信息公開_,具有信息公開方式多元化、信息公開內容廣泛性、信息公開管理縝密性、被害人信息公開特殊化的特征。在新《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中,要全面落實并強化訴訟參與人的法定知情權以及附隨權利,通過財政專項撥款支持司法機關開展信息公開化條件建設,并建立公開信息審查與救濟制度。

【關鍵詞】刑事司法;信息公開;國際刑事法院

【中圖分類號】D90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6873(2012)06-0023-05
司法信息公開是保障司法正義價值的基礎和前提,也是體現(xiàn)司法民主、文明的重要標志,因為“沒有公開性而談民主制是可笑的”[1]448。刑事司法表現(xiàn)為國家權力與私權利的劇烈碰撞,國家(公共)利益與私人權益的激烈博弈,關涉被追訴人的人身、財產權利以及被害人的求償權利,訴訟過程中控辯審各方的信息不對稱性尤為明顯,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刑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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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可能會和其他重要的利益相沖突”[4]975。刑事司法信息公開涉及案件辦理、國j-a全、公共利益、個人隱私、商業(yè)秘密與公民(大眾)知情權等多方面因素的博弈與權衡,因此,博采眾長、客觀務實、有序推進應當成為公開制度構建的基本原則。

二、國際刑事法院的相關實踐
國際刑事法院根據1998年在羅馬簽署的《國際刑事法院規(guī)約》(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Criminal Court,簡稱《羅馬規(guī)約》)設立,并于2003年7月正式運作。截至2012年4月2日,規(guī)約締約國總數已達121個,法院的全球影響力與日俱增。目前,檢察官對剛果民主共和國等7個情勢(Situation)進行調查,16個相關案件(Case)進入法院訴訟階段,檢察官訴托馬斯·盧班加·迪伊洛案(Prosecutor v.Thomas Lubanga Dyilo,簡稱“盧班加案”)是國際刑事法院真正意義上的訴訟
第一案,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自成立以來的首例判決,認定盧班加犯有戰(zhàn)爭罪,并于7月10日判處其14年監(jiān)禁。法院已經建立了完善的司法信息公開_,全方位及時準確地公開司法依據以及法院運作過程的各類信息,特別是情勢調查與案件審理過程中的相關訴訟材料,有效保障了國際社會以及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為法院順利開展工作、發(fā)揮國際影響奠定了重要基礎。
然而,法院并沒有特別制定專門的司法信息公開法規(guī),而是在以法院適用的《羅馬規(guī)約》為核心的法制體系的相應條款中予以規(guī)定。
1.信息公開方式多元化。國際刑事法院通過各種途徑公開司法信息,公開方式多元化符合信息公開的實際需要,有助于更好地提高司法信息透明度。法院公共事務股(The Public Affairs Unitof the Court)負責對外信息發(fā)布工作,通過書面或音像材料,例如媒體通報、新聞發(fā)布、背景資料、情況說明書等其他宣傳材料(使用英語和法語),其中,新聞發(fā)布與媒體通報還通過E-mail向注冊的新聞記者與訂閱者免費發(fā)送。2009年9月16日至2012年8月21日,已經發(fā)布138期《國際刑事法院最新周報》(ICC Weekly Update),周報內容主要包括該周法院做出的有關裁定,工作日歷安排,重點情勢、案件的調查、審理進展情況等。法院還特別修建了能夠容納131人、配備先進電子設備的新聞媒體中心(media centre),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法院運作的最新進展情況,并回答記者的提問。法院每年定期發(fā)布年度工作報告,并向聯(lián)合國大會提交。國際刑事法院網站是信息公開的主渠道,網站內容包括法院概覽、法院組織機構、情勢與案件、新聞與媒體、工作報告、法律制度、締約國大會等主要欄目,每個欄目均設置了子欄目,并鏈接了大量的法院信息資料,甚至包括法院籌備階段的文件草案、會議記錄。另一方面,面對被追訴人、被害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案件材料(需b_m的除外)則以其理解的方式予以公開,必要時進行口譯或筆譯。如果適當,書記官處應為訴訟參與人組織關于法庭運作及與訴訟程序有關的其他實際問題的情況通報會,應邀請法官及其所屬法律工作人員出席。并且,書記官處應根據《法院條例》第19條建立勤務冊,值勤官員的聯(lián)系電話應通報訴訟參與人。值勤官員值勤期是7個日歷日,并有責任處理工作時間以外出現(xiàn)的緊急事務。為了貫徹審判公開原則,國際刑事法院實施庭審過程“廣播、記錄和錄音的發(fā)布”制度。根據《法院條例》和《書記官處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在通常情況下,所有審訊應公開舉行,審訊的公開性可延伸至審判室以外,除非分庭另有命令,書記官處可進行廣播或發(fā)布記錄和錄音。
為了保護敏感資料,所有審訊的錄音和錄像的廣播應延遲至少30分鐘,除非分庭另有命令。證人和參與人應獲知分庭的公開審訊系按照本條的規(guī)定廣播。對發(fā)布記錄和錄音的任何反對意見或對不廣播某些證詞的請求應在審訊中提及該信息后30分鐘內提出,如果信息公布會給被害人、證人或其他面臨危險的人的安全帶來危險,或有損國j-a全利益,不公布信息的請求也可以在審訊中提及該信息30分鐘以后提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于證人和參與人出席審判開庭之后。分庭可決定禁止廣播任何異議的審理,直至對異議作出裁定為止。除分庭另有命令外,參與人在公開審訊期間提交的所有文件證據和其它證據均可廣播。
分庭為了司法利益,盡可能在延遲的30分鐘內,可應某一參與人或書記官處的請求或自行命令,公開審訊的廣播、錄音或錄像或記錄中不公布對被害人、證人或其他人的安全可能帶來危險,或可能危及國j-a全利益的任何資料。除分庭另有命令外,審訊的錄音和錄像應按照規(guī)定程序提供給參與人和公眾。
2.信息公開內容廣泛性。國際刑事法院公開的司法信息相當廣泛,涉及司法行政、司法人事(檢察官、法官的任命、分庭的組成人員等),特別是情勢調查與案件訴訟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在法律制度方面,除上述法律文本外,還包括《犯罪要件》、《律師職業(yè)行為守則》、《司法倫理準則》、《人事條例》、《財務條例及規(guī)則》、《關于國際刑事法院特權和豁免權的協(xié)定》、《法院與聯(lián)合國關系的協(xié)定》、《與東道國的總部協(xié)定》等,部分文本還采 ……(未完,全文共7833字,當前僅顯示2750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畢業(yè)論文:刑事司法信息公開制度建構初探———以國際刑事法院相關實踐為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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