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案情簡介及判決、爭議焦點-2-
(一)案例一案情簡介及判決-2-
(二)案例一爭議焦點-2-
(三)案例二案情介紹及判決-2-
(四)案例二爭議焦點-3-
(一)綁架罪、搶劫罪和非法拘禁罪的概念及犯罪構成-3-
三、案例分析-9-
(一)案例一分析-9-
(二)案例二分析-11-
一、案情簡介及判決、爭議焦點
(一)案例一案情簡介及判決
(二)案例一爭議焦點
(三)案例二案情介紹及判決
(四)案例二爭議焦點
二、法理分析
(一)綁架罪、搶劫罪和非法拘禁罪的概念及犯罪構成
(二)綁架罪與搶劫罪、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三、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分析
(二)案例二分析
四、總結
……
題目: 案例分析報告:綁架罪與搶劫罪、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院(系) 法學院
專 業(yè) 法學
屆 別 2012
目 錄
內容摘要、關鍵詞………………………………………………………………...- 1 -
一、案情簡介及判決、爭議焦點 - 2 -
(一)案例一案情簡介及判決 - 2 -
(二)案例一爭議焦點 - 2 -
(三)案例二案情介紹及判決 - 2 -
(四)案例二爭議焦點 - 3 -
二、法理分析 - 3 -
(一)綁架罪、搶劫罪和非法拘禁罪的概念及犯罪構成 - 3 -
(二)綁架罪與搶劫罪、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 7 -
三、案例分析 - 9 -
(一)案例一分析 - 9 -
(二)案例二分析 - 11 -
四、
總結 - 13 -
參考文獻 - 14 -
致 謝 - 15 -
案例分析報告:綁架罪與搶劫罪、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萬佳君
內容摘要:綁架罪是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所以它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所以對于綁架罪,只要綁架行為實施完畢就構成了綁架罪的既遂,而不看實施犯罪的人是否完成了勒索財物的目的或者其他目的。而搶劫罪的主要客體則是他人的財產權利,屬于侵犯財產的犯罪,公民的人身
……(新文秘網http://120pk.cn省略1059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汽車站后面的破房子里,陳清和黃會看住李微,在賴偉稱沒錢的情況下,陳金以有人出500元要砍斷賴偉的手為借口,并說賴偉如果拿出1000元來,就把對方的手砍斷,賴偉被迫同意給500元錢。后被告人鄧建和陳金將李微留在現場做人質,等拿到錢之后才放李微回去,陳清和黃會跟隨賴偉回家取錢。到家后,賴偉趁他們不注意,將陳清和黃會關在房間里,與家人將他們抓獲并報警。當漳平市公安機關民警前往解救李微時,被告人鄧建和陳金逃脫。漳平市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鄧建等人構成綁架罪。
(二)案例一爭議焦點
在本案中,有人認為鄧建等人只構成搶劫罪,因為犯罪行為人最后劫持李微作為人質并陪同賴偉回家取錢的行為只是前面搶劫行為“當場性”的一種延續(xù),整個行為應該定性為搶劫。另外一種意見就是鄧建等人應該構成綁架罪,因為在這個案件的前段,鄧建等人確實是搶劫,但是在劫持李微作為人質,跟隨賴偉去取錢以后,案件性質已經發(fā)生轉變,鄧建等人綁架李微,利用了賴偉擔心李微安危的心理來取得財物。
(三)案例二案情介紹及判決
2006年春,原陽縣農民黃某帶領本鄉(xiāng)四十余人到山西省晉城給李某打工。到2006年8月份結賬時,包工頭李某卻帶款逃跑。之后,黃某等人多次向李某索要工錢,均是分文未得。2006年9月19日,黃某在向李某再次討要工錢無果的情況下,遂聯絡被欠工錢的其他農民工黃某、孫某、張某等四人,共同將包工頭李某的侄子李某某從河南省林州市帶到原陽縣,先后拘禁在孫某、黃某家等處,時間長達11天之久。2006年9月29日,被害人李某某的母親報警并帶款2.5萬元到原陽縣,將農民工工錢交給被告人黃某,五被告人將被害人李某某交給其家人。后黃某等五被告人被英勇的公安機關民警抓獲。原陽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五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分別判處其他四人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四)案例二爭議焦點
針對本案的認定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黃某等人應該構成綁架罪,因為黃某等人不僅完成了綁架人質的行為,而且實際上也獲得了贖金;另一種意見認為黃某等人的行為只構成非法拘禁罪,因為刑法明文規(guī)定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按非法拘禁罪處罰,并且黃某等人的行為并沒有對李某某的人身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僅僅是給錢就放人。
二、法理分析
要探討綁架罪和搶劫罪、非法拘禁罪的界限,那么首先就得明晰什么是綁架罪、搶劫罪和非法拘禁罪,不然分析就缺乏理論的基石作為支撐,如空中樓閣,沒有堅實的基礎。
(一)綁架罪、搶劫罪和非法拘禁罪的概念及犯罪構成
1、綁架罪的概念及犯罪構成
所謂綁架罪,是指利用被綁架者的親屬或其他人對被綁架者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者滿足其他非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控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
本罪的保護法益是被綁架人在其本來的生活狀態(tài)下的人身安全和行動_。在被綁架的人沒有監(jiān)護人的情況下,綁架行為自然成立綁架罪;綁架嬰兒的行為,雖然沒有侵犯嬰兒的行動_,但是這種行為使嬰兒脫離了本來的生活狀態(tài),侵害了其身體安全;父母綁架未成年子女的行為,同樣侵害了其子女在本來的生活狀態(tài)下的人身安全與行動_。即使是經過監(jiān)護人的允諾,但是如果綁架行為對被綁架者的人身_或身體安全造成了侵害,同樣成立綁架罪。至于征得被綁架人本人的同意,但是違反了監(jiān)護人的意志,使被綁架人脫離了監(jiān)護人的監(jiān)護的情況,如果本人的同意的真實有效的,這就阻卻了綁架行為的違法性,被告人不成立綁架罪;但如果本人的同意是虛假無效的,則該同意不能阻卻違法性,被告人的行為成立綁架罪。
從綁架罪的犯罪構成上來看,本罪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客觀要件的內容是使用暴力、脅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控制他人。本罪的行為對象是除犯罪行為人以外的任何他人,包括兒童、婦女,乃至犯罪行為人本人的父母、子女!熬徒壖茏锏膶嵸|來講,只要劫持并限制被害人的_,并置于行為人控制之下,不論使用什么方法和手段,均符合該罪的客觀特征,應構成綁架罪”。 綁架使被害人處于犯罪行為人或者第三人的實力支配之下,事實上存在著未成年人的父母離開原有生活場所以實力控制該未成年人的情況,也存在著使被綁架人滯留在原來的生活場所但是使其喪失行動_的情況,因此,綁架行為不要求使被綁架人離開原來固有的生活場所。綁架行為應該具有強制性,如果沒有強制性就不叫綁架,這也就是說,使用暴力、脅迫、麻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控制他人。對于沒有行動能力或行動能力不全的被綁架人,采取偷盜、運送或者其他方法使其處于犯罪行為人或者第三人的實力控制之下的,也可能成立綁架罪。
第二,綁架罪的責任要件要素有以下幾個方面:(1)具有綁架犯罪的故意,犯罪行為人對于侵害被綁架人身體安全與行動_的結果,是持希望或者放任態(tài)度的。(2)犯罪行為人具有利用被綁架者的親屬或者其他的人(包括單位)對于被綁架者的安危的憂慮的意思。這是“主觀的超過要素,只要行為人具有這種意思,即使客觀上沒有告知被綁架人的親屬或者其他人,或者雖然通告他人但并沒有使他人產生憂慮,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犯罪行為人具有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非法要求的目的(這也是主觀的超過要素),這其中的“財物”還包括財產性利益,“非法”也僅僅限于刑法上的非法。以綁架勒索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也應該以本罪論處。這也就意味著只要犯罪行為人具有這種目的,即使客觀上沒有對被綁架者的親屬或者其他人勒索財物或者提出其他非法的要求,也不另成立其他罪,而是成立綁架罪;但如果綁架是為了直接向被綁架者索取財物,則不構成綁架罪,而是應該構 ……(未完,全文共12495字,當前僅顯示2972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收藏《畢業(yè)論文:案例分析報告:綁架罪與搶劫罪、非法拘禁罪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