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依法治村的重要性
(一)依法治村是發(fā)展市場經濟的前提條件
二、依法治村的含義和內容
三、依法治村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一)農村民主自治的特點——非民主行為的責任問題
(三)建立村官責任制度——解決非民主行為的有力措施
(三)強化村官責任,走出村民自治“圍城”
四、依法治村的工作目標和具體要求
(一)工作目標
……
如何加強依法治村
一、依法治村的重要性
目前,隨著我國農村改革的進一步深化,農村經濟的發(fā)展已開始從計劃經濟走向市場經濟,有力地促進了全國大市場的形成與發(fā)展。但是,
農村中大量違法現象的存在擾亂了市場正常秩序,農村社會治安狀況的惡化,少數違法、犯罪分子的為非作歹,直接威脅著農村社會的穩(wěn)定和農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常發(fā)展。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要建立市場經濟就必須依法_、治省、治縣、治鄉(xiāng)、治村。而依法治村是發(fā)展農村市場經濟的當務之急,這是因為:
。ㄒ唬┮婪ㄖ未迨前l(fā)展市場經濟的前提條件。
當前,由于沒有牢固樹立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的觀念,有些地方出現名義上是搞市場經濟,而實際上還是按計劃經濟的老觀念、老辦法辦事,用行政手段來干預具體經濟活動,靠長官意志直接調控市場化經濟關系,以土政策、批條子等方法代替法律,隨意侵犯群眾利益,傷害了群眾的積極性。我國憲法明確規(guī)定我國搞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在推行依法治村的進程中,我們要特別注重對村干部和村民進行法制教育,幫助他們樹立法制觀念,使群眾懂得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前提條件就是要搞好依法治村。
(二)依法治村是發(fā)展市場經濟的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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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突出。一方面村民參與自治的激情高漲,另一方面就如何將自治的核心——“四項民主”落到實處,又缺乏行之有效的辦法和手段,使這對矛盾成為農村社會和民主進行了的又一新熱點問題。
(一)農村民主自治的特點——非民主行為的責任問題
年《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正式后,從立法上進一步明確了村民大會、村民代表大會、村民委員會的權力、自然力和地位,村民自治的程序化規(guī)定更加明確,民主自治逐漸走上了規(guī)范化、法制化的道路。然而,隨著實踐的不斷深入村民自治中深層次的問題不斷涌現,特別是村委會成員的非民主行業(yè)毋須承擔責任造成較嚴懲的后果,使“四項民主”建設面臨嚴峻的考驗,農村的民主法治建設出現了階段性的危機。一是民主選舉名不符實。民主選舉是“四項民主”的基礎,是村民自治的基石,更是村民自治的源頭,一部分經濟發(fā)達的村,在村民委員會主任委員的選舉過程出現了威脅、利誘、送禮、宴請選民、買賣選票等現象,個別地方甚至發(fā)生暴力參選的情況在經濟比較發(fā)達的一些面臨土地開發(fā)的村,以上出現了上述情況且競選人花費的金額少者千元,多者上萬元!!一個村的候選人之間由于競爭激烈,擔心費用過大,則通過中間人出面調解,由一方候選人付給別一方一些好處費,而接受的一方則以在選舉中保持_的方式,放棄競爭,凡此種種,舉不勝舉。盡管現行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guī)定,這種選舉一經查實,就宣布無效,且嚴厲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但由于此類案件涉及面廣,且隱蔽性強,難以查處。況且,現實中受查處者又寥寥無幾,此風難以得到有效遏制。
二是民主監(jiān)督、民主管理、民主決策開同虛設!洞迕裎瘑T會組織法》規(guī)定,村中的主要事務和重大決策是由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但令人踞的是,違規(guī)決策、違規(guī)管理者比皆是,很多村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亂決策、亂開支亂管理的“三亂”現象。
。ㄈ┙⒋骞儇熑沃贫取鉀Q非民主行為的有力措施
村民自治的核心內容是四項民主,民主選舉是前提基礎,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是目的,而民主監(jiān)督則是保證這一制度得以實現的有效手段。在整個監(jiān)督程序的設計中,最終是如何落實對違反前三項民主行為的懲處問題,即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問題,這是整套監(jiān)督程序是否具有生命力的實際意義的最關鍵一環(huán)。行為的功效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對非民主行為的否定,即宣布該行為無效使事物恢復、保持原來的狀態(tài);二是在認定該行為無效的同時,必須使因這一無效行為給村集體造成的損失由行為人承擔責任。后者是對前者的保障,沒有了后者,行為人的非遲到行為就得不到應有懲戒,心理壓力也近乎為零,村官面對各種誘惑,自然會放縱‘為非“的心態(tài)。《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規(guī)定,村中重要的事務要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而且,各地地在探索的過程也紛紛規(guī)定了一些民主監(jiān)督的制度但為什么自治中的非民主行為反而愈演愈烈,大有無法阻遏之勢,其原因就是民主監(jiān)督不到位。這樣不僅在客觀上慫恿了村官的“為非”心理,而且使民主監(jiān)督推動了存在的意義。民主監(jiān)督的非剛性化,造成了四項民主事非民主因素的惡性循環(huán),幾屆村民自治的實踐,已經鐵的事實證明這一可悲內在的自治邏輯。而這一邏輯的源頭正是村官的責任問題。
。ㄈ⿵娀骞儇熑,走出村民自治“圍城”
當前,村級主一治理的一個突出的矛盾是自治不能,法治不得。一方面,盡管《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guī)定了一些自治的原則制度但由于對村民自治的認識局限,體現自治實質內容“四項民主”的法律保障卻非常軟化;另一方面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又又苦于無其它的手段和形式依靠人性本良的自律之說又讓現實的鐵拳擊得粉碎,村民自治陷入了兩難的境地。要使村民自治走走“圍城”,必須尋求一條即能激發(fā)村民參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熱情和積極性,又能使真正體現“四項民主”的行為有一種剛性的手段保障。只有這樣,村民自治才能符合立法的初衷,才能步入正常的發(fā)展軌道,并得以良性發(fā)展。自治與法治的結合是村民民主民主自治的必由之路。那么這二者之間在實踐中的結合點何在,我認為,在全面落實村官責任的同時,給村民自治章程以法律的保障正是解決現行村民自治中難題的一個最佳方案,而在自治章程中切實強化建反“四項民主”行為的責任則又是解決這一問題的切入點。
在刑事方面我們應當將在村民選舉中所出現的威脅、利誘、賄選以及以暴力破壞選舉的行為 ……(未完,全文共8366字,當前僅顯示2285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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