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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當前制約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探因

發(fā)表時間:2006/1/9 19:22:32

檢察機關民事行政檢察工作自開展以來,經(jīng)歷了十幾年的摸索日趨完善,但其相關制度仍就限制了當前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發(fā)展。
  一、民事行政檢察申訴案件的日趨減少的案源,造成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數(shù)量的短缺。究其主要原因:一是民事行政抗訴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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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減少了案件的來源,許多法院加大了對法官道德修養(yǎng),業(yè)務素質的培養(yǎng)力度,并將案件質量與考核、個人職務升遷、獎金福利掛鉤,提高了法院的案件審判質量,避免了錯案的發(fā)生,從而減少了民事行政檢察申訴的案源。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僅對法院判決、裁定錯誤規(guī)定檢察機關有抗訴權,但是,抗訴再審后,法院是否改判則缺少相對的監(jiān)督制約力度,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民事行政抗訴案件存在改判難、改判率低的問題,這些現(xiàn)象也極大的損害了檢察機關民行抗訴的威信,致使申訴人錯誤的認為檢察機關的抗訴不能制約人民法院,從而對檢察機關失去了信心。
  二、民事行政抗訴案件改判率低,導致檢察監(jiān)督效果不好。民事案件涉及的法律關系紛繁復雜,存在與法院的認識分歧,難以統(tǒng)一認識,造成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案件常常被法院維持原判,不予改判的結果,給申訴人造成了不良的影響。
  三、創(chuàng)新工作開展難度較大,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九十七次會議討論 ……(未完,全文共825字,當前僅顯示524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對當前制約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探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