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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官判案“以事實為根據(jù)”——兼論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

發(fā)表時間:2006/6/17 21:11:20
目錄/提綱:……
一、問題的提出
二、對問題的初步分析
三、對問題的歷史考察
(一)訴訟證明的歷史變遷
(二)對歷史變遷的分析
四、對問題的本體考察
(一)民事訴訟證明的特點
(二)民事訴訟證明的實際運作
(三)影響民事訴訟證明的因素分析
(四)對民事訴訟證明得到的真實的分析
五、對問題的哲學考察
(一)兩種真實哲學基礎的比較
(二)兩種真實的哲學關系
(三)結論
六、法律真實下的證明標準淺析
(一)高度蓋然性的概念
(二)采用“高度蓋然性”標準的原因
(三)運用“高度蓋然性”標準的注意事項
(四)“高度蓋然性”理論中的問題
七、結語
……

  目錄
  內容提要與關鍵詞........................................................................(1)
  一、問題的提出........................................................................(1)
  二、對問題的初步分析...............................................................(2)
  三、對問題的歷史考察...............................................................(3)
  四、對問題的本體考察...............................................................(4)
  五、對問題的哲學考察...............................................................(9)
  六、法律真實下的證明標準淺析...................................................(10)
  七、結語.................................................................................(11)
  注釋與參考文獻...........
……(新文秘網http://120pk.cn省略1085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種法律真實。(3)“依照程序公正要求,訴訟中所再現(xiàn)的沖突事實必須符合法律的形式規(guī)定,并且受制于法律的評價。在此基礎上所認定的法律上'真實'的事實,才是程序公正所仰賴的沖突事實。”((((4)當事人的證明責任的履行程度和證明能力的強弱,直接關涉到所再現(xiàn)的案件事實與訴前的事實原貌是否相符合的程度,顯然這是因人而異的。
  此外,兩派還針對對方的觀點從哲學、司法制度、社會狀況等角度相互進行了批判,在此不再陳述?傊,在他們看來,“客觀真實”和“法律真實”只可取其一,不能模棱兩可。我們對他們之間的爭論應該怎么看待?這兩派的觀點到底誰對呢?是可取其一,還是都不可?
  二、對問題的初步分析
  關于“客觀真實”、“法律真實”,學者們已談了不少,而且無論持哪種觀點的學者都能自圓其說,似乎誰也說服不了誰。這一方面反映出其中包含的廣闊理論空間和學者們的開闊視野,但另一方面恐怕也表明學者們并未真正把握問題的要害或者尚未找到研究該問題的正確途徑。我注意到,在研究該問題時,學者們大多只顧建立自己的體系或是批判他人之觀點,潛意識中均把“客觀真實”和“法律真實”對立看待,這本身就犯了方法論的錯誤:夸大了“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的對立性,而忽視了兩者之間的統(tǒng)一性。馬克思主義告訴我們,任何矛盾雙方總是既對立又統(tǒng)一的,離開統(tǒng)一談對立只能得到片面的認識。我想學者們對此應反省一下。
  我認為,要想使討論深入下去,我們就必須找到兩者的契合點,以此為基點來看待它們之間的對立會更有意義,會使我們的視野更加開闊,也會減少許多無謂的爭辯。那么,我們所研究的“客觀真實”、“法律真實”的聯(lián)系之處到底在哪兒呢?我看起碼有三:
  其一,作為證明要求,兩種真實統(tǒng)一于人類的證明活動中。民事訴訟證明作為人類證明活動的一種,有其自身的特點和規(guī)律。換句話說,撇開其他因素,證明要求決定于訴訟證明活動自身,有一定的客觀性,絕非人類可以隨意指定的。
  其二,作為司法過程中的一項選擇,它們統(tǒng)一在人們對價值的認識與取舍中。不同的社會為了實現(xiàn)其民事訴訟的任務與目標會在價值上對兩者做出不同的選擇。
  其三,兩者還是哲學上的范疇,統(tǒng)一于人們的認識過程中。
  而且,這些聯(lián)系之間也具有聯(lián)系,它們是彼此_、不可分割的。訴訟是法律下的訴訟,必然有價值上的判斷和取舍;訴訟也是對案情認識的過程,不同的哲學方法論之下也會有不同的選擇。因此,我們在研究這個問題時,應該把這些聯(lián)系及其學者們業(yè)已認識到的兩種真實的對立綜合起來考慮,從聯(lián)系中看對立,從對立中找聯(lián)系,這樣才會有一個更清楚的認識。在以下的論述中我將考慮到此因素。
  三、對問題的歷史考察
  證明活動是人類一項自古就有的活動,在人類認識客觀世界的過程中,證明起著巨大的作用。對民事訴訟的證明要求,從歷史上看,是有變化的,通過對歷史的回顧,我們或許可以為今天我們的證明要求找到答案。
 。ㄒ唬┰V訟證明的歷史變遷
  從歷史發(fā)展來看,人們對訴訟證明的認識大致經歷了神示證據(jù)制度的神示真實、法定證據(jù)制度的形式真實、_心證證據(jù)制度的實質真實等不同階段。
  神示證據(jù)制度,是盛行于古代奴隸制國家和歐洲中世紀前期封建國家的訴訟證明制度。司法決斗被認為是神示證據(jù)制度下的主要證明方法之一。與之相應的訴訟模式被稱為彈劾式訴訟。在神示證據(jù)制度下證明對象的真實與否,不是依靠人類理性的認知和探求,而是通過對訴訟當事人肉體和精神的考驗,以考驗結果昭示的神意作為案件事實真實與否的判斷標準。敗訴一方也就是未能通過考驗的一方,是司法決斗的失敗者。
  隨著人類理性的覺醒,君主專制制度下的糾問式訴訟程序得以確立,神示證據(jù)制度逐漸被法定證據(jù)制度取代。法定證據(jù)制度,又稱形式證據(jù)制度,是指法律根據(jù)各種證據(jù)的不同形式,對其證明力的大小以及如何運用,事先明文規(guī)定,法官審理案件必須據(jù)此做出判決,而不得_評判和取舍的一種證據(jù)制度。其進步意義在于人類不再將案件事實真實性的判斷標準交給神意的主宰,而是訴諸人類的智慧和經驗。它表明人類在訴訟實踐中已逐步認識到了證據(jù)的客觀性,并在經驗積累的基礎上通過法定證據(jù)制度將這種客觀性予以客觀化。但其也存在弊端,主要表現(xiàn)為忽視了法官的主觀能動性,導致思維的形而上學。
  為克服這中弊端,_心證證據(jù)制度應運而生。_心證證據(jù)制度,是指對一切證據(jù)的證明力大小及其取舍運用,法律不做預先規(guī)定,而是由法官根據(jù)自己的良知、理性_判斷,并根據(jù)由此形成的內心確信認定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jù)制度。其基本指導思想就是認為法定證據(jù)制度下人們對案件事實的認識,只是一種“形式真實”,而訴訟證明的目標,應當是符合法官內心確信的案件真實情況的“實質真實”。
  (二)對歷史變遷的分析
  回顧歷史,我們發(fā)現(xiàn)有以下特點:
  (1)無論是哪一種證明,都是主觀反映客觀的過程。
 。2)無論是哪一種證明,其目的都在于發(fā)現(xiàn)真實,只不過由于不同的歷史階段人們對價值的認識不同而對真實標準的設置不同。
 。3)人類在訴訟中對證明要求的設置是不斷進步的,后一種總是可以克服前一種的缺點。這使得人類對案件事實真實的證明程度在不斷提高。
  因此,我們所要確立的民事訴訟證明要求一定要比_心證所證實的真實程度高才符合歷史發(fā)展的趨勢。從這一點上說我們過去所確立的“客觀真實”的證明要求從理論上看確是一種進步,因為_心證畢竟還是“主觀真實”。但這是否可以實現(xiàn)?
  四、對問題的本體考察
  要想知道“客觀真實”的要求是否可以實現(xiàn),我們有必要對現(xiàn)有的民事訴訟證明活動做本體的考察。
  (一)民事訴訟證明的特點
  證明作為現(xiàn)代人類社會的普遍性活動,涉及多個領域,民事訴訟證明僅 ……(未完,全文共12805字,當前僅顯示3046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論法官判案“以事實為根據(jù)”——兼論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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