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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法院合議制改革的路徑探討

發(fā)表時間:2013/8/24 15:59:40
目錄/提綱:……
一、抑制偏見、制約權力——設置合議制的內(nèi)在機理
二、角色失衡——合議制內(nèi)部運行的弊端所在
三、激勵約束——推進我國合議制改革的可能路徑
(一)合理定位合議庭成員之間的關系——角色平衡
(二)合議庭成員電腦隨機抽取——讓審判的歸審判
(三)完善合議庭工作考核機制——有效激勵
(四)裁判文書中公開合議庭的不同意見——社會約束
……
從角色失衡到角色歸位
推進法院合議制改革的路徑探討

一、抑制偏見、制約權力——設置合議制的內(nèi)在機理
合議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為奇數(shù)的審判人員組成審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義,具體行使審判權,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①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內(nèi)部法定的審理各類案件的組織形式。
人是理性的動物,但這種理性是有限的。一方面因為環(huán)境是復雜的,人們面臨的是一個復雜的、不確定的世界,人在復雜的世界面前信息是不完全的;另一方面人對環(huán)境的計算能力和認識能力是有限的,人不可能全知全能、無所不知。環(huán)境的未知和變幻與人類的有限理性的矛盾,使人們既尋求人類認知手段的完善和工具質(zhì)量的提高,又采取克服人類有限理性的制度性保障措施。設置合議庭制度的內(nèi)在根據(jù)之一正是因為裁判者不可能如經(jīng)濟學家假設的那樣是完全理性的經(jīng)濟人,法官在認定事實中不可避免的會帶有“意志性”和“創(chuàng)造性”。司法不是一種純粹理性的活動,而是一種實踐理性的活動。“法律的生命在于經(jīng)驗而非邏輯”(霍姆斯語),法律的該種特征表明裁判過程并非如自動售貨機那般輸入事實和法律就能產(chǎn)出判決。在認定的案件事實時,法官個人的經(jīng)歷、社會環(huán)境乃至潛在意識、預感、直覺等決定了其在判決中的傾向性,而這些因素都難以歸入“理性思維”的范疇。在理解和適用法律過程中,不同的法官因其所受的教育程度、思想品德、思維方式、_態(tài)和潛在的好惡心理等個人因素不同,對同一法律條款存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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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的司法獨立尚有一定的區(qū)別。西方國家的司法獨立主要是從三權分立的角度,認為司法獨立于立法權與行_,不僅不受行_的干預,而且不受立法權的干預。在我國不是實行三權分立,而是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司法權和行_皆來自立法權,對立法機關負責,受立法機關監(jiān)督。因此我國不是實行司法獨立,而是獨立審判。司法獨立必然導致獨立審判,但獨立審判并不必然導致司法獨立。當然我們的獨立審判只是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而不是對立法機關的獨立。”④從這一論述可以概括出如下三方面的意思:一是司法獨立與獨立審判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是在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是不實行司法獨立的;三是司法不獨立的情況下也可以實現(xiàn)獨立審判。事實上,獨立審判強調(diào)的是在司法裁判過程中,裁判者相對于糾紛雙方而言,處于中立的、價值無涉的地位,其裁判的依據(jù)僅僅是法律和事實。人民法院雖然以整體行使獨立審判權,但其獨立審判權的行使必須要通過審判主體的獨立審判來實現(xiàn),并承擔責任。合議庭作為主要的審判主體,人民法院只有推行合議庭負責制才能保證合議庭獨立行使審判權,最終確保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實現(xiàn)。
二、角色失衡——合議制內(nèi)部運行的弊端所在
制度經(jīng)濟學告訴我們一項制度安排要發(fā)揮其應有的功效受到包括該項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和外部制度環(huán)境等多種因素的制約。意志無限,貫徹起來卻障礙重重;渴望無限,行動起來總得聽命于現(xiàn)實。要真正發(fā)揮合議制抑制偏見、制約權力的功能既要靠其自身機制的健全,又離不開外部的制度環(huán)境。所謂自身機制指如何組織合議庭及其成員的構成,外部制度指與合議庭運行相關連的一系列制度,如審批制度、審委會制度、陪審制度等。
合議庭作為案件的審判組織,參與了案件的全部審理過程,對案件的裁判應該最有發(fā)言權,合議庭也應當承擔案件的全部權利和責任。但庭、院長的案件審批簽發(fā)制度、請示匯報制度,使合議庭失去了裁判權,造成了審而不判、判而不審的現(xiàn)象;使合議庭成員的責任感逐步淡化,導致出現(xiàn)庭審流于形式、成為過場,案件審理不清、裁判模糊的現(xiàn)象。從專業(yè)化、職業(yè)化角度的出發(fā),期待通過審判組織的相對穩(wěn)定,提升審判水平和質(zhì)量,在這一理念的支配下,開始了合議庭固定化改革。以克服法官審案中走過場,案件結論都由院長、庭長或?qū)徫瘯䴖Q定,合議庭的作用虛化。為此,改革的重點在于還權于合議庭,提高合議庭在案件審理中的地位、作用,強調(diào)審判長在合議庭中的核心地位,減少審批、請示、匯報,凸現(xiàn)合議庭完整的審判權,使其成為權責統(tǒng)一的審判組織。在此基礎上,固定的合議庭就圍繞審判長形成了。合議庭的固定化使合議庭成員能夠經(jīng)常性都相互切磋,提高審判技能和審判知識,形成良好的協(xié)作關系,從而發(fā)揮集體的智慧,體現(xiàn)合議的價值,因此有利于審判水平和效率的提高。但逐步發(fā)展后,其功能又發(fā)生異化。
根據(jù)身份的差異,合議庭成員可以劃分為四種角色:審判長、承辦法官、普通法官和人民陪審員。審判長通過“權力權威”獲得了審判活動各個層面的主導權;承辦法官的角色發(fā)生了不當?shù)膹娀,基于對案情的了解,承辦法官實際獲得“知識權威”,承辦法官負責制成了實際運行的負責制模式;普通法官的角色發(fā)生了不當?shù)娜趸,由于缺少“權力權威”和“知識權威”而在審判活動中淪為一個附庸的角色;人民陪審員的角色發(fā)生了不當?shù)娜趸,由于缺少普通法官的法律知識和審判經(jīng)驗,陪審員很難和法官“平起平坐”。⑤
這種內(nèi)部的角色失衡導致合議庭制度在運行中產(chǎn)生種種弊端:
一是行政化。審判長選任制度環(huán)境下的審判長享有以下職權:合議庭成員的選擇權、行政管理權;案件承辦人的指定權;法律文書的簽發(fā)權;要求審委會研究的提請權等。與審判長的職權相對應,審判長也要為合議庭成員的違法審判、錯誤裁判承擔責任。審判長負責制后,圍繞審判長組成的合議庭相對固定,為了管理方便,又逐步具有了行政管理職能,帶來了審判長的行政化。在更小、更核心的層面形成了新的行政組織,審判長是領袖,其他審判員逐步邊緣化,一人中心主義,合議庭成了形式。同時也在法官之上增加一個新的上級,特別是審判長享有的合議庭成員的選擇權,更是強化了法官的隸屬關系。法官出于自身考慮,會自覺不自覺地主動接受審判長的領導,從而使法官真正獨立和平等日趨艱難。
二是既無責化又泛責化。所謂無責化即相關管理制度對于合議庭成員共同審理案件這一最重要的活動并沒有嚴格的責任要求,不論合議庭成員在審理案件時是否投入、是否認真、是否思考,都缺乏嚴格的責任,也沒有相應的制度保障,F(xiàn)實中,合議庭裁判案件實際上是遵從多數(shù)通過的決策原則,并且具體的考評和激勵機制是針對案件承辦人而非合議庭,后果基本與其他合議庭成員沒有聯(lián)系。從而導致除了承辦人之外的其他合議庭成員在裁判過程中會選擇合乎理性的無知狀態(tài)。⑥當一個案件分配給某個法官承辦時,現(xiàn)行的監(jiān)督、考評等機制隨之在他的身上產(chǎn)生激勵反映,他通常會認真閱讀卷宗材料,確定審理策略和開庭日期,在合議庭合議時提出本人對該案就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決策意見。而這種決策質(zhì)量對其職業(yè)聲譽、獎勵 ……(未完,全文共7575字,當前僅顯示2660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推進法院合議制改革的路徑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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