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網(wǎng)>>司法/調(diào)研報告/>>正文

關于公眾維度下司法公信力的調(diào)查報告

發(fā)表時間:2014/6/3 22:54:08

關于公眾維度下司法公信力的調(diào)查報告

   內(nèi)容摘要:司法公信力是社會公眾對司法權的運行和運行結果具有的信任感和認同感的程度反映,體現(xiàn)了社會公眾對司法應有的信任和尊重。司法公信力的生成依靠在司法實踐中社會公眾的有效參與,現(xiàn)實中公眾一方面選擇法院裁判解決糾紛,一方面受方方面面影響,對司法的信任度持續(xù)降低,甚至造成了司法信任危機。本文以社會公眾對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為出發(fā)點,結合當下我國司法公信力的現(xiàn)狀,調(diào)研分析公眾對司法公信力認同度低下的原因,并從營造環(huán)境氛圍、規(guī)范新聞媒體、加大司法公開力度等方面提出相關意見,以期對我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做出有益的探索。
正文:
   司法公信力是公信力在司法領域中的具體體現(xiàn),是司法權運作和公眾心理認同的高度契合,是一個雙向互動的過程[ 張蕓:《論司法公信力的邏輯淵源》,載《蘭州交通大學學報》2008年10月第5期,第18頁。],社會公眾對司法公信力認識具體表現(xiàn)為對司法信任感,只有產(chǎn)生了信任感,才會認可司法權威,才會給予相應的尊重,才能體驗到司法的價值。美國法學家德沃金曾說:“任何國家部門都不比法院更為重要,也沒有一個國家部門會像法院那樣受
……(新文秘網(wǎng)http://120pk.cn省略781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不滿而上訪,一方面說明法院自身確實可能存在裁判不公情況。另一方面也說明民眾對自己的權利保護缺乏相應的理性認識,當事人在案件處理結果不滿意時,向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等多個部門信訪投訴,希望以行政救濟替代司法救濟,不僅使司法獨立審判受到不當干擾,也降低了司法權威,也使那些不明事實真相的群眾對司法的信任度降低。
    2、公眾對法官信任度不高
    眾所周知,公眾對司法的信任多是通過對法官的信任建立起來的,法官作為司法權的行使者,是連接公眾了解與認知司法的橋梁,是信任得以建立和維系的紐帶。近年來,類似“湖北省京山縣佘祥林”、“河南省柘城縣趙作!钡仍┘馘e案公之于眾,使公眾心里法官公平正義的印象受到嚴重影響,無法相信法官能夠全方位的維持司法公正。而且我國法官涉嫌貪腐違紀、徇私枉法的案件屢被曝光,當法官背棄職業(yè)道德,為了非法利益而枉法裁判時,公眾對法官的信任也就不再存在。
    3、公眾對司法既判力的認同度不高
    司法的既判力是司法終局性的表現(xiàn),理應得到公眾的尊敬和信任,然而現(xiàn)實中的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等現(xiàn)象嚴重影響了公眾對司法公正的認同和對司法判決的服從。我國在當前的時期下,由于種種因素,當事人自覺執(zhí)行法院裁判率還很低,在很大程度上都得依靠法院的強制執(zhí)行方式才能使裁判得以兌現(xiàn)!皩Ξ斒氯藖碇v,擔心的并不是通過自覺履行判決還是通過法院執(zhí)行實現(xiàn)自己的權利,而在于能否通過執(zhí)行使自己的權利得到實現(xiàn)。如果法院的判決無論通過什么方式都履行不了,帶來的必然是涉訴上訪的增多,借助私力救濟的方式乃至借助黑社會的力量,甚至在市場上變賣執(zhí)行不了的法院判決。如果這樣,法院的公信力必然大打折扣。”[朱景文:《中國訴訟分流的數(shù)據(jù)分析》,載《中國社會科學》2008 年 3 期,第32頁。]2010年6月湖南永州零陵區(qū)法院槍擊事件、2013年陜西銅川王益區(qū)縱火報復法官事件等暴力抗法事件的發(fā)生,更是反應出在司法途徑失去認同時,各種主觀臆測或聽信訛傳對司法公信力的嚴重破壞,司法裁判不僅沒有平息糾紛,反而成了發(fā)泄對社會不滿并造成沖突的起源。
    二、影響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
    公眾對司法公信力認同度不高,除了受傳統(tǒng)法律文化中厭訟、息訟等文化_態(tài)的影響,還主要是對司法功能、特點及運行機制等司法認知方面存在一定的誤區(qū)。
    1、公眾對合法性與合理性認識的偏差
    在調(diào)查中發(fā)現(xiàn),參與過或親友參與過法院訴訟得到勝訴結果的調(diào)查對象,對法院和法官的滿意度達到94%,而得到敗訴結果的調(diào)查對象,對法院和法官的滿意度只有15%。
    司法審判的依據(jù)是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等,更多的考慮合法性問題。而社會公眾更習慣從道德角度去思考,更多的考慮合理性問題。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司法活動依據(jù)只能是法律法規(guī),而不能是道德原則和規(guī)范,否則就違背了法治的目標和宗旨。社會公眾則更注重樸素的道德感和正義觀,正如蘇力所說:“普通人更習慣于將問題道德化,用好人和壞人的觀點來看待這個問題,并按照這一模式來要求法律做出回應!盵蘇力:《基層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的考察及思考》,載《北大法律評論》第一卷第二輯,法律出版社 1999年,第 353 頁。]一般情況,法律與道德、合法與合理基本上是契合的,合法即是合理,合理也是合法。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合法不一定合理,合理也不一定合法,例如“瀘州張學英繼承案”、“許霆盜竊案”、“吳英集資詐騙案”等案件的處理中,側重合法性的司法活動與側重合理性的公眾認知之間的沖突就產(chǎn)生了。
    2、公眾對法律事實與認知事實認識的偏差
    法官在裁判的過程中,受證據(jù)規(guī)則的限制,只能依據(jù)掌握的證據(jù)認定案件事實。事實上,法官所認定的事實只是法律事實,不一定就是案件事實。正如徐國棟所說:“訴訟中再現(xiàn)的只是法律意義上的事實,而非原始狀態(tài)的實際事實。審判所能達到的只能是形式真實,而不可能是事實真實!盵徐國棟:《論我國民法典的認識基礎》,載《法學研究》1992 年第 6 期,第12頁。]因此,當法院認定的法律事實與社會 ……(未完,全文共8030字,當前僅顯示2193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關于公眾維度下司法公信力的調(diào)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