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是法官人事管理的行政化
二是法官工資待遇落實不到位
三是法官任職保障差
四是法官退休年齡過早
一是建立法官職務豁免制度
二是建立法官人身保護
三是建立法官等級維持制度
……
關于健全法官職業(yè)保障制度改革的建議
全國政協(xié)委員、民盟安徽省委副主委、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反映,近年來,“案多人少”成為法院面臨的普遍難題。法官職業(yè)保障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一是法官人事管理的行政化。長期以來,法官一直被看作是與行政官員無異的國家干部,全部移置了行政機關對
公務員的管理模式,法官的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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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定!倍鴷r至今日,國家并未出臺法官工資制度和工資標準。《法官法》賦予法官的津貼、福利等職業(yè)權利更缺乏保障。
三是法官任職保障差。當前,人民法院按行政區(qū)劃設立,法院的人事管理權主要由地方黨委行使,法官職務主要由同級權力機關任免,法院經(jīng)費主要依賴于地方政府,司法地方化突出。
四是法官退休年齡過早。我國現(xiàn)行的法官退休年齡沿用行政機關公務員的退休年齡規(guī)定,有些地方甚至對擔任領導職務的法官實行提前離職離崗。法官法律知識、審判經(jīng)驗和社會經(jīng)驗的積累,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過早退休無疑是對審判資源的巨大浪費。
為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建議從以下方面健全法官職業(yè)保障:
1.建立符合法官職業(yè)特點的管理制度。按照《法官法》進行單獨管理,突出法官職務和法官等級。根據(jù)法院內設部門工作職責、權力性質、工作要求等因素,對法官、司法行政人員和審判輔助人員,分別確定職務序列和職數(shù)比例等,按照不同的模式進行分類管理。
2.國家相關部門根據(jù)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特點,制定法官工資制度和工資標準,落實《法官法》關于法官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的規(guī)定,提高法官工資福利待遇。
3.進一步修訂完善《法官法》,建立健全相關制度。一是建立法官職務豁免制度。明確法官一經(jīng)任命,非經(jīng)法定事由,非經(jīng)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職、降職 ……(未完,全文共1162字,當前僅顯示739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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