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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如何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

發(fā)表時間:2014/12/26 19:19:34
目錄/提綱:……
一、現(xiàn)行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多數(shù)高收入者納稅意識和社會責任淡薄,偷逃稅現(xiàn)象嚴重
(二)稅務機關對高收入者收入的監(jiān)控乏力
一是經濟的多元化使得高收入者收入結構日趨復雜,收入的來源多種多樣
三是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和自行申報繳納辦法,但實際上以扣繳為主
(三)弱化稅收管理員巡查作用,忽視對企業(yè)中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征管
(四)征管手段落后,處罰力度不夠
(五)征管信息化水平過低,缺乏有效的信息支撐
二、稅務機關完善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對策
(二)建立嚴密的個人收支監(jiān)控體系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效率
(三)強化稅收管理員巡查作用,重視對企業(yè)中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征管
(四)學習借鑒外國先進的征管手段,并對偷逃個人所得稅行為嚴肅查處
二是增加偷逃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偷逃稅成本,對偷逃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形成威懾
(五)加快加強稅收的信息化建設,早日實現(xiàn)各部門和稅務部門的聯(lián)網(wǎng)協(xié)助
……
淺議如何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

引 言
個人所得稅是世界各國普遍征收的一個稅種,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來源,在歐美發(fā)達國家,個人所得稅占整個稅收收入的比重一般為30%左右,而在我國,據(jù)相關《統(tǒng)計年鑒》數(shù)據(jù)計算,從2000年至2011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只占了整個稅收收入的6.25%--7.12%,在2011年,我國稅收總收入為89720.31億元,其中個人所得稅收入為6054.09億元,只占了整個稅收收入的6.7%,這些數(shù)據(jù)說明了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同世界發(fā)達國家存在著巨大差距,表明我國個人所得稅流失嚴重。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來源主要是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由于高收入者的收入來源多種多樣,隱蔽收入多,稅務機關難以核實其收入,因此在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中存在著巨大的漏洞,對此本文對我國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了分析,并對如何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提出了一些對策。
一、 現(xiàn)行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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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管手段,稅務部門無法掌握他們資金運營的真實情況和真實的收入情況。
  三是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和自行申報繳納辦法,但實際上以扣繳為主。因為稅務部門對嚴格自行申報納稅缺乏有力的約束機制,一方面未建立個人收入申報制度和財產登記制度,無法對高收入者個人收入和財產狀況獲得準確信息;一方面稽查難度大,查處不力。
(三)弱化稅收管理員巡查作用,忽視對企業(yè)中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征管
我國現(xiàn)行征管模式,一方面促進了稅收收入的增長,提高了征管效率;另一方面過分依賴管理和征收,導致稅收管理員片面理解自己的職責,認為納稅檢查是稽查局的事,稅收管理員只要做好催報催繳等日常管理工作,忽視巡查工作和對企業(yè)中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清查工作,未從意識上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加以重視。其中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稅務人員崗位職責不明確,責任淡化,出現(xiàn)多人多崗共同負責,有了成績是大家的,出了問題誰也不負責。
(四)征管手段落后,處罰力度不夠
個人所得稅有分散性、流動性和隱蔽性的特點,涉及面廣,納稅人多,征管工作量大,必須有一套科學的征管制度來約束。但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征管手段落后,對個人所得稅的檢查基本是存手工操作,從申報、審核到檢查扣繳制度都不健全,缺乏先進的現(xiàn)代化的資料儲備、檢查、查詢和處理手段,信息傳遞慢而缺乏準確性,無法約束納稅人。
對于偷逃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后,處罰力度過輕,對納稅人來說是降低了偷逃稅成本,對偷逃稅的納稅人形不成有效的威懾,使得高收入者偷逃個稅心理壓力小,能逃則逃,能偷則偷,很難樹立自覺納稅的意識。
(五)征管信息化水平過低,缺乏有效的信息支撐
目前我國稅收征管網(wǎng)絡化體系尚未建成,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仍停留在手工操作水平上,計算機運用主要集中在稅款征收環(huán)節(jié),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機關是各省地方稅務局,受地方財政限制,各省地方稅務局的計算機信息化程度不是很高,納稅稽查主要靠手工,地方稅務局的計算機未能實現(xiàn)與海關、企業(yè)、銀行、商場的聯(lián)網(wǎng)。稅務部門不能及時掌握納稅人的涉稅信息,加上個人所得稅的專職稽查人員不多,難以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在國外發(fā)達國家,稅務部門和銀行的網(wǎng)絡體系是互相聯(lián)通的,稅務部門可以及時監(jiān)控納稅人的收入情況,而我國稅務機關與銀行之間未聯(lián)網(wǎng),稅務部門要通過銀行了解納稅人收入情況,存在一定法律障礙,導致稅務機關無法及時、準確地獲取和處理納稅人各項交易信息,無法有效對納稅過程進行監(jiān)控。
二、稅務機關完善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對策
(一)加強稅法宣傳,增強社會責任感,提高其納稅意識
由于我國的教育水平不夠發(fā)達,導致大部分高收入者在思想意識上存在盲點,對稅收制度不了解,對相關的法律不了解,沒有意識到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也是每個公民對國家的責任,對社會的責任。因此要讓高收入者知道,稅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民在繳納稅收的同時,也是在享受稅收帶來的各種社會福利。首先要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稅法宣傳,宣傳稅收知識,特別是針對高收入人群,要全面的進行教育。其次,要重視對未來可能成為納稅人的人群進行提前的教育宣傳,從思想上改變他們的納稅意識,提高他們對納稅的責任感。再次,對稅法的解讀要清晰明了,不能制定出只有專業(yè)人士才能看懂的法律,這樣不利于稅法的普及,也就不利用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宣傳,要讓法知于民,民行于法。從制定到宣傳,再到接受應當是一個統(tǒng)一的過程。只有這樣,才能提高公民的納稅意識。
(二)建立嚴密的個人收支監(jiān)控體系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效率 ……(未完,全文共3741字,當前僅顯示1889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淺議如何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