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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的若干問題分析

發(fā)表時間:2006/6/24 15:24:06


  債權人的撤銷權與代位權是保全債權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對于債權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尋求法律救濟,保障債權的實現(xiàn),具有重要意義。本文試從我國實際出發(fā)并結合審判實踐,對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的若干問題進行探討。
  一、債權人撤銷權的性質及實務問題
  1.我國債權人撤銷權的性質
  債權人撤銷權本身是一種債權的權能,實為附屬于債權的權利,從其行使的法律效果具有實體法上的實際的財產利益,及權利的構成、效力范圍、行使方式等均規(guī)定于民事實體法中來看,屬實體法上的權利。然而撤銷權的行使又須向法院提出并經(jīng)判決撤銷后,方能發(fā)生效力,與其他實體權利的行使方式卻有不同。因此撤銷權在法國民法中又被稱為“詐害行為撤銷訴權”,屬于一種“非對抗性訴權”!皞鶛嗳顺蜂N權究竟為實體法上的權利抑或為訴訟法上的權利,學說上具有爭議。有學者將其視為訴訟權利,但通說認為其屬實體法上的權利,實務上亦同此見解!
  關于債權人撤銷權屬于何種性質的實體權利,歷來存在較大的分歧,基本上有請求權說、形成權說、折衷說三種觀點。此外,還有責任說。我國合同法對債權人撤銷權的性質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理論和實務界對撤銷權的性質基本上也存在上述觀點。筆者認為,債權人撤銷權為一項附屬于債權的法定的實體權利,法律通過賦予債權人撤銷權,從而擴張了債權的權能,使得債權人于債權請求權的內容之外,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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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實現(xiàn)債權人債權的最終目的?合同法對此問題沒有具體規(guī)定。有的觀點認為,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轉讓財產行為被撤銷后,第三人因無效的原因行為取得的財產應返還債務人,當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債權人可以借助于代位權訴訟予以解決,此種觀點亦有一定道理,但這與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的初衷不符,往往增加訴訟成本,造成資源的不必要浪費。也有觀點認為,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后,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行為歸于無效,第三人基于無效行為取得的利益均視為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債權人可以直接對受益人所獲財產(或利益)申請強制執(zhí)行。筆者同意此觀點,目前在實務中處理此類債權人撤銷權之訴糾紛時,可以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及《民事訴訟訴法》執(zhí)行程序的相關規(guī)定中尋找到程序法上的相關依據(jù)。如合同法解釋第24條規(guī)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guī)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guī)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從以上規(guī)定看,在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權請求的訴訟中,法院通過追加受讓人或者受益人為案件的第三人,判決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行為,因此債權人可依法院的有效判決直接對被列為第三人的受益人仍然占有的財產強制執(zhí)行。
  二、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及適用問題
  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依學者通說,分為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陀^要件是指債務人有危害債權實現(xiàn)的行為,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須有債務人的行為;二是須債務人的行為以財產為標的;三是須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人的債權;四是須債務人的行為于債權發(fā)生后有效成立并繼續(xù)存在。主觀要件包括二方面:一是債權人之惡意;二是受益人之惡意。實踐中主要分歧在對客觀要件的理解與適用上,筆者認為,債權人撤銷權的客觀要件主要包括債權人已存在的有效債權和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詐害行為。
 。.債權人的債權有效存在是撤銷權成立的前提和基礎。
  撤銷權是一種法定的實體權利,但同時又是附屬于債權的權利,沒有債權撤銷權便成為無本之木。所以,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有效的債權是撤銷權行使的前提和基礎。因此,債權人首先必須享有對債務人的合法債權。其次,債權人的債權應是債務人處分財產行為之前成立的!吧w債權人撤銷權在于防止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預期的擔保之一般之減少,而行為后之債權,則難謂因此受害也”。即在債權成立之前,債務人的行為不發(fā)生危害債權的可能,從而行使撤銷權便無從談起。而對于債權是否必須已屆清償期,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有兩種不同觀點。持否定說的觀點認為,由于債務人的財產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在債權清償期屆滿之前債務人實施處分財產的行為,很難認定其有危害債權的意圖,況且在清償期屆滿后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可能恢復或增加。持肯定說的觀點則認為,撤銷權不同于代位權,其所針對的是債務人積極損害債權人的行為,若不及時行使撤銷權,待債權清償期屆滿,可能無法彌補債權人的損失。各國立法也有不同的規(guī)定,德國民法明文規(guī)定,履行期必須屆滿才能行使撤銷權;法國法和日本法則認為,可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不必屆滿清償期。我國合同法并未將債務履行期屆滿作為行使撤銷權的要件,合同法解釋亦未作規(guī)定。綜上,筆者認為,在審查撤銷權可否行使時,應在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債權的前提下,以盡量減少對債務人權利的干預為原則,對不同的情況區(qū)別對待。對已屆清償期的債權,債務人有履行債務的義務沒有履行而放棄債權或轉讓財產,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實現(xiàn)的危險已變?yōu)楝F(xiàn)實,此時法律應對債務人的惡意處分財產的行為嚴加限制,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理應從寬掌握。對于未屆清償期的債權,由于這類債權到期是否能夠實現(xiàn)尚不能確定,且債務人的財產仍處于不斷變動狀況,債務人在清償期未屆滿前處分財產對其償還債務的能力造成了影響,“可能”影響債權人的實現(xiàn),為有利于債權的保護,可以適當放寬該條件,在債權清償期屆滿前,即在債權發(fā)生后有效成立并繼續(xù)存在期間,原則上債權人可以對債務人害及債權的行為均能行使撤銷權。但為了避免債權人惡意濫用撤銷權,侵害第三人的利益,在適用未屆清償期債權的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應該注意如下問題:一是要對債權進行審查,審查債權人債權是否附有特別的擔保,如是否附有保證人、抵押物、質物、留置物;以及債權實現(xiàn)的可能性,由債權人舉證證明,如是否存在時效障礙而致債權可能無法實現(xiàn)的情況。保證人的資力或抵押物、質物、留置物的價值足以清償債權的,債權存在實現(xiàn)的障礙致清償期屆滿后不能實現(xiàn)的,撤銷權不得行使。二是對債務人的責任 ……(未完,全文共9525字,當前僅顯示2602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中國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的若干問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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