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二、典型示范,全面推廣
三、多措并舉,促進調解
四、積極探索,規(guī)范調解
(一)正確把握調解原則
(二)嚴格制定調解制度
(三)積極探索調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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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從2002年開始即注重加強民商事調解工作,并不斷加大民商事案件調解工作的力度。兩年多來,共受理各類民商事案件2559件,審結2542件,其中判決497件,調解1804件,撤訴241件,分別占結案總數的20%、71%和9%,*法庭調解撤訴率達94.2%,*法庭達90%。在所有調解的案件中,有85%在審判過程中自覺履行,平均審限從2001年的135天縮短到49天,訴訟效率大為提高,為維護當地_,促進經濟發(fā)展,創(chuàng)建安全*做出了應有貢獻。我們的主要做法有以下幾點: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_的不斷完善,市場主體和利益分配的多元化,使一些通過其他途徑都無法解決的糾紛,最終進入訴訟程序。在訴訟中,部分法官不習慣做當事人的思想疏導工作,同時認為調解結案損害了法院權威性等因素,使法院的各類案件特別是民商事判決案件不斷上升,執(zhí)行壓力不斷增大。1998年—2001年,我院判決未執(zhí)行案件達387件,一些申請人因執(zhí)行不了而長期上訪、纏訴,成為近幾年來困擾法院工作的一個難題。
我院新任黨組班子,從實踐“三個代表”和“堅持司法為民”的高度出發(fā),針對判決的案件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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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容易激化的民事糾紛,必須先進行調解。在一年的試點中,
總結積累了六句30個字的調解經驗:即愛崗敬業(yè)顧大局、為民排憂心要誠、說服教育是關鍵、把握矛盾須用心、邀請親友來調解、協(xié)議內容要合法。
一年來,竹林關法庭共受理各類案件85件,審結83件,其中判決15件,調解44件,撤訴24件,分別占結案總數的18%、53%、29%,權利人依據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執(zhí)行的案件僅有4件,其余均在審判過程中自覺履行。平均審限42天,訴訟效率大為提高,群眾上訪率明顯下降,極大地減輕了執(zhí)行壓力,人民群眾比較滿意,當地黨委對法庭工作也給予充分肯定。竹林關法庭的示范成功,既鼓舞了我們的士氣,又為調解工作的全面推廣積累了經驗。為了將這一做法迅速在全院推廣開來,院黨組進行了專門研究部署,要求全院各庭室、各法庭要向竹林關法庭學習,推廣“二個結合”、“四個到位”、“四個在”經驗,并將調解結案率和案件包干費及年終考核相結合,掀起了全院調解結案的熱潮。
三、多措并舉,促進調解
兩年多來,我們充分發(fā)揮審判職能作用,從以往注重體現(xiàn)司法權威的強制性判決到體現(xiàn)當事人意思自治和人文思想的柔性調解,從重視抓好民商事案件的調解工作到對案件的處理多調少判的兩次轉變,多角度、多方位的抓好民商事案件的調解工作:
1、采取多種形式開展便民訴訟活動,拉近當事人與法官的情感距離。一是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提高審判效率。在審理一些簡單的民商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對簡易程序適用的條件、起訴的方法等規(guī)定,采取靈活的審判方式、簡便的傳喚方法,把簡化訴訟程序與保證案件的公正審判有機地結合起來,做到案件受理及時,調解結案、執(zhí)行迅速。在今年1—6月份審結的597件案件中,有371件是按簡易程序調解審結的,平均審限23天,并對有執(zhí)行標的內容的案件全部執(zhí)結。二是大力開展法制宣傳活動。進行了19次法律咨詢,15次送法下鄉(xiāng),21次法制講座,制作《法苑縱橫》電視欄目141期,通過多種形式的法律宣傳活動,讓群眾知法、守法,提高了當事人的法律水平,促進了案件的調解。三是各法庭對于案情簡單、事實清楚的民商事案件,大量采取口訴筆錄立案。兩年多來共有239件采用這種方式,做到隨訴隨立案,快速啟動訴訟程序,適時進行調解。
2、加強對基層調委會的工作指導,充分發(fā)揮調委會作用,及時妥善處理糾紛。為了全面了解案件處理后的社會效果,我院利用“兩長走訪”(院長定期走訪縣級各部門和21個鄉(xiāng)鎮(zhèn)黨委、人大、政府;各法庭庭長走訪所轄區(qū)的村委會,征求對法院及干警的意見)之機,了解案件處理的社會反響,并及時指導基層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在調解案件時,我們注重發(fā)揮基層調解組織的作用,主動邀請調委會、司法所參與調解,使法院與基層調委會形成“共同調解、相互配合”的調解工作機制。在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xié)議案件時,均做到與調解組織相互溝通,交換意見,并邀請他們旁聽案件審理,對調解協(xié)議被撤銷、變更或確認無效的均及時告知了原因。為了提高基層調委會的工作能力,我院各業(yè)務庭及法庭對全縣調委會委員及法律工作者進行了新法培訓,每年平均2次以上,促使他們法律知識不斷更新,使調解工作合法化、規(guī)范化。2003年,我院利用一個月時間,對全縣21個鄉(xiāng)、鎮(zhèn)的調委會、司法所、中心戶長進行了培訓。同時,積極發(fā)揮調委會的作用,參與案件調解。在審理原告何云清與被告邢書良、邢俊年兩起相鄰道路通行糾紛案件中,竹林關法庭針對這兩起案件涉案當事人多、矛盾容易激化的特點,充分發(fā)揮竹林關鎮(zhèn)東關村調委會的作用,利用他們底子清、群眾基礎好的優(yōu)勢,讓他們給雙方當事人做工作,指出被告的不正確作法,該案從受理到調解僅用了3天時間,促成了對其中一案的調解解決;另一起案件被告方主動拆除了原告進出通道上的建筑物,原告自愿撤訴。案件審結后,何云清向法庭送來了“秉公辦案,群眾信服”的牌匾,其他群眾也反映這兩起案件的處理社會效果好。我院依照此種方式調解的案件占到全院結案總數的23%。
3、實行訴訟導訴服務制度,增強當事人的訴訟風險意識和訴訟參與意識。在訴訟前向原告指明訴訟的風險性,向當事人講清案件訴訟過程中缺席和舉證不能將帶來的法律后果。指導他們正確書寫訴狀,正確進 ……(未完,全文共6360字,當前僅顯示2233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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