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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派出所調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對策

發(fā)表時間:2009/4/10 14:47:26


  
  淺談派出所調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對策
  公安機關除了負有打擊違法犯罪,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職責外,化解民間糾紛,減少民事紛爭,維護_,同樣是我們公安機關一項重要的,不可推卸的任務。民間糾紛是當事人之間因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而產生的爭端,是公民與公民(或單位)之間在經濟、生活、工作等方面因利益紛爭而產生矛盾、爭執(zhí)甚至沖突。常見的民間糾紛主要有三種:一是親屬之間的民事糾紛,如婚姻糾紛、財產糾紛、贍養(yǎng)糾紛等;二是鄰里、朋友之間產生的民事糾紛,如債務糾紛、宅基地糾紛、飼養(yǎng)動物、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等;三是在公民與單位之間發(fā)生的糾紛,如建筑工地因拆遷、造房影響居民休息、采光等引發(fā)的糾紛。《人民警察法》第21條規(guī)定,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吨腥A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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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屬于我們管轄為由,一推了事,客觀的說,對這類的糾紛,讓派出所處理確實有些難度,一般也只能控制住事態(tài),讓有關職能部門來解決,但群眾報警求助了,派出所不聞不問,群眾就會有意見,盡管現在有好多地方的公安機關為減少非警務性處警,已不再強調承諾"四有四必",但目前分工明確、協調聯動的社會危難救助服務體系尚未形成,廣大群眾在需要求助的時候,還是首先會想到公安機關。這就需要我們在接到各類不屬于我們管轄的糾紛、求助時,應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充分發(fā)揮作用,妥善處理好各類糾紛,防止矛盾激化,影響_。
  2、工作拖拉,收集證據不及時。 有的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會有一個認識上的誤區(qū),就是如果是辦案,證據的收集和固定往往會比較及時和全面,而如果是調解糾紛,則不大會注意及時收集證據,工作的重心只放在了調解上,殊不知調解工作同樣需要證據來支持,特別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斗毆、損毀財物等,不及時收集、固定證據,一方面會影響到調解工作的開展,在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完備的情況下進行的調解,很難達到雙方當事人都滿意的結果;另一方面,一旦調解不成,進入處罰或者訴訟階段,已時過境遷,有些證據已滅失或無法取得,就會陷入缺乏證據的尷尬境地。2005年6月,某派出所接報一起因在打麻將過程中發(fā)生爭執(zhí)而互相斗毆的糾紛,其中一方眼部受傷,到派出所后,因系糾紛引起,且雙方均為輕微傷,故民警立足于調解,未進行傷情法醫(yī)鑒定,也未制作筆錄,甚至沒有到現場走訪知情群眾,過了幾個星期,眼部受傷者突然死亡,死因不明,家屬到派出所報案,要求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而此時對方卻對打架過程中致對方眼部受傷一節(jié)矢口否認,再到事發(fā)現場取證,已難以找到其他知情人了,死者家屬因此到處上訪,使派出所非常被動。
  3、處置方法欠妥,使矛盾轉移 。調解糾紛是一門學問,處理得當能收到化解矛盾的效果,反之,則非但不能排遣矛盾,還容易使矛盾激化,甚至使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產生不滿。一個經驗豐富的民警,在調處糾紛時不會先急于表態(tài),而是先詳細了解糾紛產生的原因、過程、結果、雙方當事人在糾紛中所處的地位和作用,掌握充足的證據,然后揣摩當事人的心理、性格和在調解糾紛時所希望達到的心理目的,再開始進行調解,才有可能獲得雙方都滿意的調解結果。例如:某派出所接到轄區(qū)一居民家中報警,兄弟二人因房產分割問題產生矛盾,在家中與父母打鬧,民警上門后,沒有詳細了解情況,只是簡單地責令雙方一起到派出所去談,引起了兄弟倆的不滿,指責民警態(tài)度不好,不愿去派出所,民警一定要拉他們走,結果與民警發(fā)生推搡、扭打。本來民警是去做調解工作的,因處置方法簡單而節(jié)外生枝,原有的糾紛未解決,當事人與派出所之間又產生了矛盾。
  二、解決存在問題的對策
  1、高度重視調解工作,促進和諧社會。 我們各級公安機關機關應當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切實樹立“執(zhí)法為民”的理念, ……(未完,全文共3044字,當前僅顯示1537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淺談派出所調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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