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公正審判權研究
論文提要: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司法公正就法院而言就是依法公正審判權。在全社會范圍實現(xiàn)公平和正義是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終極目標,其實現(xiàn)有賴于從制度上保證審判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公正審判權貫穿于刑事、民事及行政訴訟的全過程,它是對若干具體權利的抽象,或者說上述權利的行使旨在保障當事人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
公正審判權在國際人權法中的確立已逾40年,它以英美法中的“法律的正當程序”為直接的理論依據(jù)。在刑事訴訟中,公正審判權是用來保護受刑事指控者免遭不合法、不公正的定罪。在民事訴訟中,公正行使審判權是用來保護民事糾紛的公平合理,避免一方當事人或其他因素導致案件審理和判決的不公平,從而激化社會矛盾,影響創(chuàng)建和諧社會的主旋律。因國際人權公約從司法組織和司法程序兩個方面規(guī)定了公正審判的保障措施。作為對多元法律文化的規(guī)制,公正審判的國際標準體現(xiàn)出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結合。在我國,有必要明確樹立保障公正審判權的觀念,并在有限的條件下最大限度地促進現(xiàn)行刑民事司法制度與國際標準相協(xié)調(diào)。
全文共計4500字左右。
以下正文:
近些年來,在我國刑民事司法領域,以訴訟法律的修改為標志,以我國政府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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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機關的一項基本義務。盡管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qū),由于經(jīng)濟、社會、文化發(fā)展水平的不同及歷史、z-教和其他因素的影響,人們對公正審判權具體內(nèi)涵的界定有或多或少的差異。促進不同國家和地區(qū)對公正審判權的內(nèi)涵形成更多的共識,進一步提高對國際標準的執(zhí)行水準,是國際社會努力的方向。
從外部引入“公正審判權”之概念,有助于加深我們對現(xiàn)代刑事司法制度本質(zhì)的認識,加強對受刑事指控者訴訟權利的保障,F(xiàn)代社會是“按照民有、民治、民享原則構筑而成的法治社會”,①“如果把現(xiàn)代社會視為一種宏大的構造,那么貫穿其始終的基本設計思想,則是維護和實現(xiàn)民權。從這個意義上說,現(xiàn)代社會的一切制度設計,在根本上都可以、也應該以民權為基本衡量尺度”。 ②刑民事司法制度也不例外。公正審判權是現(xiàn)代刑民事司法制度中的核心范疇,公正審判權是現(xiàn)代刑民事司法制度中體現(xiàn)公正審判權的標志,它標示著:國家審判機構對犯罪的追訴和懲罰應以保障被追訴者的公正審判權為前提,對侵權、違約者的判處應以維護侵權、違約者必要的公正審判權為保障,換言之,現(xiàn)代刑事程序的設置旨在防止由于公共權力的專橫和濫用而產(chǎn)生的侵害以及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然而,在刑事訴訟中,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之間的沖突是內(nèi)在的、固有的,“均衡論”所持的協(xié)調(diào)、折衷態(tài)度并不能為解決沖突提供具體的答案,因此,它的理論指導意義是較為有限的。還有,非法證據(jù)的排除問題,“均衡論”也無法對是否排除以及排除的具體范圍作出回答。因此,對“均衡論”的局限性,應當有清醒的認識。刑事司法以實現(xiàn)國家刑罰權為目的,這是不言而喻的要求,F(xiàn)代刑事程序的重點在于建立防止國家刑事追訴權、懲罰權被濫用、防止公民權利被侵害的裝置。因此,懲罰犯罪更多地體現(xiàn)為刑事程序的隱性目的,而保障人權則是刑事程序的顯性要求!肮龑徟袡唷备拍畹奶岢黾啊肮惺箤徟袡唷眱(nèi)涵的界定,旨在對現(xiàn)代刑事司法制度在保障人權方面的基本要求作出說明,它有助于以民權為基本尺度對刑事司法制度進行評價和認識,避免因懲罰犯罪的需要而減損受刑事指控者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
三、公正審判權之保障
在國際人權法中,公正審判權是由一系列確定的、相互關聯(lián)的權利組合而成的一項權利,其含義未被具體界定。②國際人權法對公正審判權的規(guī)范以《公約》第14條為核心,其內(nèi)容大體可分為兩個方面:司法組織──“獨立和不偏袒的法庭”與司法程序──“公正和公開的審判”。公正審判權貫穿于刑事訴訟全過程,它是對若干具體權利的抽象,或者說上述權利的行使旨在保障受刑事指控者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特別是審判前被告人的權利受到極大重視,因為審判前程序所產(chǎn)生的結果將對審判產(chǎn)生重大影響。沒有審判前的公正,也很難有審判中的公正,這對整個訴訟環(huán)節(jié)中辦案人處理案件的公正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對公正審判權的規(guī)范理論,深受英美法律正當程序理論的影響③,同時又_著人們對公正審判的一般性認識。公正審判是一個有著明確的價值指向但具體涵義又不十分清晰的概念。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往往針對個案中的事實情況,融合法律思想和社會利益,作出他認為公正的判決。一個具體案件的審判是否公正,不同的人可能會有不同的認識,如案內(nèi)人與案外人、原告人與被告人可能對審判作出不同的評價。社會中人們對公正審判的整體性認識往往受政治、經(jīng)濟、文化、法律、歷史、z-教等因素的影響,因此,在社會發(fā)展的不同時期,人們對公正審判的理解可能會有或多或少的差異。這說明公正審判具有某種不確定性。但另一方面,公正審判又有某種恒定的內(nèi)涵,如公正的審判應當是客觀的審判,公正的審判應當是不偏袒的審判。 “不偏袒”與審判的過程相聯(lián)系,它是指法官或人民陪審員在審判中不能厚此薄彼,當事人應有同等的機會表明他們的主張;審判者對正在審理中的案件應采取合適的態(tài)度,應當不帶偏見地進行證據(jù)評價。“客觀”與“不偏袒”之間有密切的聯(lián)系,他們都表明了審判者在審判中應有的態(tài)度,“不偏袒”是對“客觀性”的最好保障,盡管不是完全的保障。但二者之間也有區(qū)別,“客觀性”與審判程序和審判結果的正確性相聯(lián)系,“不偏袒”則偏重于從審判過程進行衡量。④審判的客觀性可通過審判公開、當事人參與、對證人進行質(zhì)證等方式加以促進;審判的不偏袒則主要通過確立裁判者的獨立和中立地位、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而獲實現(xiàn)。由于客觀性與不偏袒之間的緊密聯(lián)系,我們很難從保障客觀性與保障不偏袒的措施之間劃一條清晰的線,一般而言,對客觀性的保障 ……(未完,全文共4716字,當前僅顯示2382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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