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干部輪崗交流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我院干部輪崗交流工作,優(yōu)化人員結構,激發(fā)干部隊伍活力,防范廉政風險,提升審判質(zhì)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省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工作實施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干部輪崗交流應遵循下列原則:(一)黨管干部;(二)公開、公平、公正;(三)事業(yè)為上、人崗相適、人事相宜;(四)民主集中制;(五)依法回避、按章辦事。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輪崗交流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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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退休時間不滿2年(自己申請的除外)。
(3)因健康原因,不宜輪崗交流的。
(4)因政策、法規(guī)相應規(guī)定不適合輪崗交流的。
第三章 程序和方法
第八條 輪崗交流工作原則上每三年集中進行一次,由政治部按下列程序進行:
(1)根據(jù)本辦法,由政治部排查任職情況后,分別采取個人申請、政治部推薦、院黨組根據(jù)工作需要直接確定等三種方式,產(chǎn)生預備交流人選。
(2)確定預備交流職位:政治部將空缺職位、預備交流人選所對應的職位統(tǒng)一調(diào)劑,確定預備交流職位進行公示。
(3)組織填報交流志愿:根據(jù)確定的預備交流職位要求,書面征求預備交流人選的擇崗志愿。
(4)雙向選擇確定交流人選的職位:結合個人意愿和輪崗交流所在部門意見,提出交流人選和職位的安排意見,對個人志愿交流職位不能達成一致的預備交流人選,政治部可以個別征求志愿,實施調(diào)劑安排,一次性交流崗位較多的可實行跨部門競爭上崗。
(5)黨組研究決定最終人選后予以公布。
第九條 因工作需要,對個別干部進行輪崗交流的,由政治部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報院黨組批準,且不受三年集中輪崗交流年限限制。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條 科級干部輪崗交流工作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干部管理權限組織實施。根據(jù)工作需要,可由院黨組向區(qū)委組織部門提出建議并推薦相關人選。
第十一條 一般干部輪崗交流工作在院黨組領導下,由政治部具體實施,紀檢監(jiān)察監(jiān)督實施。
第十二條 加強輪崗交流干部考核管理。定期了解輪崗交流干部的履職情況及思想動態(tài)。凡提任中層副職職務的干部,原則上應具有兩個不同部門工作經(jīng)歷。對實績突出、群眾認可度高且有在兩個以上審判業(yè)務部門任職經(jīng)歷的中層副職,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提拔任用。
第十三條 關心愛護輪崗交流干部。鼓勵干部自愿交流到審判業(yè)務部門工作。切實關心輪崗交流干部的工作和生活,盡可能解決他們的后顧之憂,為他們開展工作創(chuàng)造良好條件。
第五章 工作紀律
第十四條 嚴格遵守干部輪崗交流工作程序,院黨組集體研究決定輪崗交流對象。
第十五條 輪崗交流人員應服從組 ……(未完,全文共1761字,當前僅顯示1119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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