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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重收費中新問題的幾點思考

發(fā)表時間:2006/2/7 21:18:34


  計重收費中新問題的幾點思考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經(jīng)濟發(fā)展的多元化,國家行政機關在履行具體行政職能工作中,也面臨著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的新問題:
  **年月日晚時許,一車號為皖的貨車滿載一車鋼板,由南向北駛入泗洪收費站四車道,該車采取走“”型頓磅的方式,使計重設備的精度受到影響,計重數(shù)據(jù)顯示僅為元金額。收費員及該班班長魏某當即指出其行為違規(guī),并要求其倒回重稱,駕駛員華某嘴里罵罵咧咧、極不情愿地將車倒回重稱,但華某還是故伎重演,惡意頓磅,魏班長耐心地向其說明按規(guī)定不能按此數(shù)據(jù)收費時,華某索性將車一停,沖入收費亭用手抓住魏班長的頭發(fā)將其拽出當臉一拳,同時接過車上另一男子遞過的一根一米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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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探討的。在我國,無論是立法機關,還是具體行政機關和具體執(zhí)法者,以及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和具體實施行政行為實施者,存在這樣一個不合理的認識:即國家行政機關是權力部門,具體執(zhí)法人員是具體權力的執(zhí)行者,在實際操作中,只有權利方和權利行使方違規(guī),而忽視了履行國家行政義務一方履行行政義務不規(guī)范這一問題。對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實際執(zhí)法中所受的損害也僅是傳承我國一直沿用至今的“工傷”性質來定性。借用或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對該事件進行處理。以上事件中,行政相對人在履行國家指定的行政義務時,每一次頓磅不一定直接導致計重收費器的破壞或損毀,但應該預見這種危害行為的潛在后果,即根據(jù)不同車輛、裝載貨物輕重,一次或數(shù)次頓磅之后,輕的影響其精度,重的則可直接導致計重收費器的破壞或損毀,不僅增大相應的行政運行成本也對正常收費工作的開展產(chǎn)生一定的影響。故對該行為的處罰僅僅采用批評、教育是遠遠不夠的。筆者認為,這一點可以借鑒歐美、日本、新加坡等發(fā)達國家在這方面的先進管理經(jīng)驗,以下觀點供參考,以希起到拋磚引玉、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目的:
  一、對于行政相對人,針對國家行政人員實施惡意的,具有不充分履行行政義務為內容的行為時,行政相對人雖未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實施者造成明顯或重大危害后果,但實際的行為性質遠遠大于實質危害后果(如事例一),可直接引用國外發(fā)達資本主義國家的行政相對人襲警的處罰方式。以上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在履行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在充分享有法律所賦予的權利義務的同時,必需認真的配合與履行國家行政機關指定的行政義務。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如有不滿,也應在充分履行行政義務的基礎上,采取事后補救措施。即事后向有管轄權的當?shù)胤ㄔ禾崞鹪V訟。行政相對人的不良舉動,不管對具體行政執(zhí)法人員人身有無實質性傷害,一旦實施,即可根據(jù)當事人的實施該行為的主觀程度和該行為性質而給予相應處罰——輕則罰金,重則下獄。這一點也是以上國家國民嚴格履行國家行政職能、具有良好社會操守的一個側面反映。至于造成實質性損害后果的,相關的經(jīng)濟、民事和刑事處罰則更為嚴厲,使履行行政義務的相對人,為自身的不良舉動付出沉重的代價,“物”超所值,得不償失。
  二、對于行政相對人在履行行政過程中,為了實現(xiàn)少履行行政義務為目的,主觀上刻意實施了規(guī)避具體行政行為的做法,但對執(zhí)法儀器未造成任何損害的,也可源引國外的先進作法而直接予以規(guī)范,無需有直接或明顯的損害后果,只要存在以上惡意行為,即可認定履行義務的行政相對人,履行義務不徹底,犯有惡意 ……(未完,全文共2137字,當前僅顯示1358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計重收費中新問題的幾點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