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jiān)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干部思想作風建設,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領導干部包括:副行級以上干部。
第三條報告人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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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企業(yè)主管人員或受聘于外國企業(yè)駐華、港澳臺企業(yè)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
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可以報告。
第四條本制度第三條所列事項,應由報告人在事后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按照有關規(guī)定需要事前請示批準的,應按規(guī)定辦理。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事項,出可事前請示。
第五條紀檢負責受理本級領導干部的報告。
第六條對于需要答復的請示,受理報告的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應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按組織答復意見辦理。
第七條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予b_m。組織認為應予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八條領導干部不按本制度報告或不如實報告?zhèn)人重大事項的,其所在組織應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
第九條紀檢監(jiān)察機關、 ……(未完,全文共822字,當前僅顯示523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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