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和完善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的需要,規(guī)范經濟結構調整中的國有資產運營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合法權益,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
財政部<關于改革國有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資產評估監(jiān)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1]102號),根據(jù)國家及北京市關于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并結合某縣國有資產行政管理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各類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yè)和事業(yè)單位(以下簡稱占有單位)。
第三條 占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體或者部分產權(股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拍賣;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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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_或外埠投資的項目,與中央、市級單位合資或合作,并且占控股地位的項目;
5.縣政府批準實施的其它重大經濟事項。
(二)占有單位在評估機構進駐之前5個工作日內,應向縣財政局書面報告有關項目的工作進展情況;縣財政局認為必要時,可對該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檢查。
(三)核準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1.占有單位應于收到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5日內上報其主管部門初審;
(1)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所屬企業(yè)報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初審;
(2)各委、辦、局所屬企事業(yè)單位報各委、辦、局初審。
2.經有關部門初審同意后,占有單位最遲應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屆滿前兩個月向縣財政局提出核準申請;
3.縣財政局收到核準申請后,對符合要求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評估報告的審核,下達核準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h財政局認為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參與審核。
(四)占有單位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時,應向縣財政局報送下列文件:
1.有關部門審查同意轉報縣財政局予以核準的文件;
2.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表;
3.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或有效材料;
4.資產重組方案或改制方案、發(fā)起人協(xié)議等其他材料;
5.資產評估機構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和評估細表及其軟盤);
6.資產評估各當事方的承諾函。
(五)縣財政局主要從以下方面予以審核:
1.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是否合法并經批準;
2.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評估資質;
3.主要評估人員是否具備執(zhí)業(yè)資格;
4.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報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5.評估所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是否適當;
6.評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作出承諾;
7.評估過程、步驟是否符合規(guī)定要求;
8.其他。
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核準項目以外,對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備案制。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是指占有單位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資產評估后,在相應經濟行為發(fā)生前將評估項目的有關情況專題向縣財政局、國有資產授權單位(以下簡稱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主管委、辦、局報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為。
(一)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的管理。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各委、辦、局直屬企事業(yè)單位及無上級主管企業(yè)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由縣財政局負責。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子公司以下企業(yè),各委、辦、局直屬企事業(yè)單位以下的企事業(yè)單位的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工作,由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各委、辦、局負責。評估項目涉及多個國有產權主體的,按國有股最大股東的資產財務隸屬關系辦理備案手續(xù);持股比例相等的,經協(xié)商可委托其中一方辦理備案手續(xù)。
(二)辦理備案手續(xù)需報送以下文件材料:
1.占有單位填報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
2.資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和評估明細表可以軟盤方式報);
3.其它材料。
(三)辦理備案手續(xù)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占有單位收到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對評估報告無異議的,應將備案材料逐級報送縣財政局或授權單位等部門;
2.縣 ……(未完,全文共3604字,當前僅顯示1820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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