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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法治保障(論文)

發(fā)表時間:2008/4/19 6:45:09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法治保障(論文)
  _總書記指出,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聯(lián)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中全面把握和體現(xiàn)。
  筆者認為,總書記的這個定義包含了三個層次的內容:第一個層次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講的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里的人際關系(以及社會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第二個層次是“充滿活力、安定有序”,講的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呈現(xiàn)的“動”“靜”兩種狀態(tài);第三個層次是“人與自然和諧相處”,講的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里人與自然的關系。第一個層次是根本的,第二、第三兩個層次都是伴生的。我們談論“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法治保障”話題,針對的是第一個層次。這是因為只有人(自然人即公民個體和法人)的適當行為才需要法治保障。換句話說,“法治保障”所指向的“和諧社會”,就是人民的政府與社會各獨立成員、_、集團、階層之間以及他們彼此之間關系融洽、利益協(xié)調,既主張并堅持自己的法定權利或權力,也尊重對方的法定權利或權力,人與人互相尊重、互相關心、互相信任、互相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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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被人民用來在自己當家作主的前提下有效地約束政府,使國家權力服務于社會公眾的共同需要、政府的權威從屬于體現(xiàn)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制權威。
  新中國成立以后,執(zhí)政的中國共產黨曾經在“依法_”上做過努力,但后來還是“人治”占了上風,憲法的權威遭到踐踏。那時的社會結構很簡單:除了專政對象,全社會只有工人、農民兩個階級,再加上階級屬性模糊的知識分子。反映在上層建筑上,就是法制領域幾近空白,黨的文件幾乎完全代替了法律。上個世紀80年代初開始重樹法律的權威,立法的速度幾有一日千里之勢,但多數(shù)法律還是對舊的社會結構的反映。直到黨的十五大重提“依法_”,我們的“法治”概念才逐步明確起來。
  20多年來,隨著全面改革的不斷深化發(fā)展,我國的社會結構發(fā)生了巨大的變化。一是大批非公有制企業(yè)以及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的職工和進城農民成為工人階級的新成員,知識分子被界定為工人階級的一部分,都使工人階級內部出現(xiàn)了不同階層的劃分,其中人數(shù)相當多的幾個階層生活相對貧困。二是幾個處在較為優(yōu)勢地位的階層(國家與社會管理者、經理人員、專業(yè)技術人員)的代際繼承性明顯增強,而處于較為劣勢地位的若干階層的年輕人進入較高階層的門檻明顯增高,不同社會階層的邊界正在明晰化,社會的經濟、組織和文化資源趨于向高端聚集。三是新的資本所有者階層正在崛起,他們受到社會主義國家_態(tài)和海外資本家金錢本位價值觀的雙重影響,有的奉公守法,造福于民,有的胡作非為,危害社會。四是務農人口占全部就業(yè)人員的比重下降到44.4%,農業(yè)機械化程度極大提高,但工農業(yè)產品剪刀差仍使部分務農人口繼續(xù)陷于貧困狀態(tài)。五是傳統(tǒng)的以城鄉(xiāng)鰥、寡、孤、獨、殘和受災人口為限的社會弱勢_開始向部分退休和失業(yè)、失地人員及其家庭擴展(后者在人數(shù)上甚至占到了社會弱勢_總人數(shù)的95%),其地位越來越被邊緣化(據中國人民大學社會研究報告《走向更加公正的社會》中估算,如果將城鄉(xiāng)貧困人口、失業(yè)職工、殘疾人、災難中的求助者和農民工等各類處于弱勢地位的人口加總,然后再扣除重疊部分,可以大致計算出目前中國弱勢_規(guī)模在1.4-1.8億人左右,約占全國總人口的11%-14%。相關研究顯示,中國社會弱勢_的規(guī)模還將進一步擴大,它的弱勢程度將進一步加深)。上述五種變化總的趨勢是社會兩極分化(委婉的說法是_擴大)。國內學者的研究表明,從20世紀80年代到90年代,我國的基尼系數(shù)兩次大幅提升:先是從1988年以前不到0.3上升到1988年的0.382,接著由0.382上升到1994年的0.452或0.467(按人口-收入測算)。這樣,在短短的十幾年間,中國已經從平均主義盛行的國家轉變?yōu)槭杖氩罹嘀笠呀浽趪H領先的國家。
  在這樣的社會結構中,由于立法的相對滯后,許多人民內部矛盾得不到有效化解,產生了一系列社會負面現(xiàn)象:一是社會治安案件不斷增多,有的民事糾紛也會引發(fā)_性事件,甚至轉化為刑事an件。全國法院系統(tǒng)受理的民事案件由20世紀80年代初的每年幾十萬起,上升到2003年的480多萬起。一些涉及部分群眾共同利益的舉措,如企業(yè)改制重組、調整工資福利待遇、征地占地拆遷等,牽扯范圍廣,處理難度大,不斷引發(fā)_性事件。2004年上半年,全國公安機關共受理治安案件292.3萬起,同比上升1.6%。二是農民工的生命財產安全被社會嚴重漠視。據統(tǒng)計,2003年全國共發(fā)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129起,死亡2566人,平均3天1起,特別重大事故平均一個月一起;2003年全國共發(fā)生各類事故963976起,死亡136340人,造成經濟損失相當于gdp的2.5%左右。2004年10月、2004年11月、2005年3月、2005年5月,河南鄭州、陜西銅川、遼寧阜新、河北承德煤礦死亡礦工數(shù)以百計的嚴重事故接踵而至,不僅使當事人(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也給整個社會心理造成了巨大創(chuàng)傷。三是賭博、賣淫和吸毒等社會丑惡現(xiàn)象已經泛濫成災,數(shù)以千萬計的有勞動能力的人口深陷其中而不能自拔。四是惡性暴力事件頻繁發(fā)生,如靳如超殺人縱火案,馬加爵連環(huán)殺人案,楊新海連環(huán)殺人案,以及接連發(fā)生的幼兒園和學校血案,等等。五是成為千夫所指的各級黨政官員的大面積腐敗。數(shù)以千計的大小貪官卷巨款外逃,貪腐 ……(未完,全文共8274字,當前僅顯示2259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法治保障(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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