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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涉訴上訪的成因及對策

發(fā)表時間:2013/12/3 14:08:25
目錄/提綱:……
一、涉訴上訪現狀及特點
一是上訪案件時間過長
二是上訪人年齡偏大
三是上訪人訴求特高
二、涉訴上訪成因的透視
(一)、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被一些上訪人誤解、曲解
(二)、各級法院涉訴上訪接待處理機制和管理辦法不科學
(三)、法院涉訴上訪與政府機關處理信訪銜接錯位
一是信訪終結的案件銜接有名而無實
二是司法救助資金落實不到位
(四)、我國國情及公民素質與法治社會邁進步伐不協調
(五)、法官的自身素質及群眾工作能力與司法需求不相適應
三、解決涉訴上訪問題意見及對策
……
淺談涉訴上訪的成因及對策

當前,鉗制法院正常工作最大瓶頸就是涉訴上訪。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職能是依法審理刑事an件、民事案件、行政爭議的訴訟案件,依法依規(guī)做出裁決,對裁決不服通過上訴程序來解決?墒,在我國出現了特殊現象,不走上訴程序而走上訪渠道。如何破解這一現象,僅就我院涉訴上訪情況進行客觀透視,分析成因、破解之對策,與大家共同商榷。
一、涉訴上訪現狀及特點
我院涉訴上訪案件21件,涉及刑事上訪案件3件,占14.2%,民商事上訪案件17件,占81%,行政上訪案件1件,占4.7%;從時間上看絕大多數是2007年以前發(fā)生的,僅有一起執(zhí)行案件是2008年發(fā)生的;從上訪人年齡上看,多數為老年人,50歲以上占80%以上,纏訪、鬧訪60歲以上占大多數,特別是70歲以上老人鬧的更是比較兇。例如劉某上訪一案,劉某73歲,他是1999年因債務案件到法院起訴,被告無力償還,法院執(zhí)行被告房屋,劉某不要房屋。后來被執(zhí)行人下落不明,劉某又要求法院執(zhí)行原房屋(房子已漲價),可原房屋已經變賣,劉某每逢有重大活動及節(jié)日就到我院上訪,并以_上訪為要挾,要求立即為其執(zhí)行或者賠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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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基層法院疲于應對,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被一些上訪人誤解、曲解。我國提倡以人為本,這是對人權的尊重。但不是以每個人的意愿為前提,不是沒有約束的、無序的以人為本,是在法律和道德的規(guī)范下以人為本。有些當事人上訪目的不純,別有用心。有些上訪人并非對司法機關處理不服,而是認為現在上級強和諧穩(wěn)定,花錢買平安,試圖通過信訪方式得到超常經濟補償。有些單位為了息訪和迫于各種壓力,由當事人的以上訪登記、通報為要挾,社會管理部門以維穩(wěn)和不被通報為前提,對上訪人的讓步和妥協,最后以和諧社會大環(huán)境,滿足了上訪當事人要求。有些上訪人抓住這一點,遇到節(jié)日和敏感時期,來法院上訪,鬧法院、政府,當事人以上訪要挾法院,給法院工作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
(二)、各級法院涉訴上訪接待處理機制和管理辦法不科學。當事人上訪,上級院不答復、不處理。凡是來訪者不問是非曲直、一律登記,通報回去處理,甚至有的把申訴人當成上訪人。如于某某對強奸案判決不服到最高院申訴,我們視之為上訪,阻攔到最高院登記,最終還是最高院接待之后答復不予立案,于某某就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攔訪要求法院賠償,結果真的走上了上訪之路。由于機制不順暢,基層法官不履責,上級對下級不負責,相關部門對無理訪當事人不追責,加之,上訪人訴求很離譜,無法滿足其要求,迫于維穩(wěn)政治壓力只好采取高成本等各種措施將上訪者接回,進行_,可上訪者視其優(yōu)越接訪待遇,上訪勁頭愈演愈烈。不信任辦案單位,又重復上訪,循環(huán)往復,加大了處理的難度。
(三)、法院涉訴上訪與政府機關處理信訪銜接錯位。一是信訪終結的案件銜接有名而無實。有些案件司法程序已經窮盡,依照信訪條例已經終結,法院將案件轉交地方行政機關_,可行政機關程序上接受后并沒有履行_職責,一有上訪還得法院負責,移交只是形式上的,而實質并沒落實到位,失去了移交_的真實性。二是司法救助資金落實不到位。有些刑事被害人需要司法救助,地方財政落實不了,法院的判決很難執(zhí)行;即使落實到位也需要很長時間。結果導致當事人對法院有很大意見,時常來法院鬧訪,如楊某某因其余丈夫被打成重傷,被告服刑無賠償能力,楊就鬧法院。有的地方財政連保工資都困難更別說司法救助了,導致上訪案件長時間解決不了。
(四)、我國國情及公民素質與法治社會邁進步伐不協調。我國有13億人口,各地發(fā)展不平衡,國民素質參差不齊,再加之法律普及和宣傳的不到位,給執(zhí)行者帶來很大的考驗。再加之_裁量權差異化,執(zhí)法律標準不盡一致,有的當事人理解,有的當事人不理解,不理解的就上訪。有的當事人輸了官司,不去上訴,而是故意的鬧訪、纏訪,特別是年齡大的當事人居多,因為他們知道治安處罰法規(guī)定“70歲以上不宜拘留”,這樣給基層執(zhí)法者帶來很多難題。如:劉某、佟某某、賈某某都是 70歲以上經常到法院鬧訪、纏訪者,法院束手無策,只能做說服工作,一忍再忍,一讓再讓。法治社會必須充分考慮我國國情和公民法律素質,超越客觀實際推進法制就有可能出現事與愿違結果。
(五)、法官的自身素質及群眾工作能力與司法需求不相適應。有些案件是在當時特殊社會背景下裁決的,法官不能很好的和當事人進行溝通,說明情況,事后當事人以不知情為由反悔,要求法院重新解決,如果法院不給解決,當事人就上訪。有些案件是因法官素質低下,為官不廉產生的。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在一些法院,一些法官的身上確實存在,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導致上訪。有些案件法官缺乏做群眾工作經驗,一判了之,案結事沒了。另外,上訪的當事人普遍法律知識偏低,文化修養(yǎng)更低,信“訪”不信“法”。由于上訴有時限要求,可是過了時限訴訟程序就走不通了。而上訪者為了自己的利益,討個說法,走上訪渠道,致使法院上訪割不完、剪不斷。
三、解決涉訴上訪問題意見及對策
面對歷史遺留積案,既要正確面對現實解決問題,又要建立長遠解決機制,從源頭加以解決。
第一,建立交催辦督辦制度。改變原駐京接訪登記通報制度。目前,各級法院都派人駐京接訪,實質是截訪,不讓上訪人在最高院登 ……(未完,全文共4273字,當前僅顯示2158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淺談涉訴上訪的成因及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