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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經濟合同管理制度

發(fā)表時間:2005/4/8 19:46:16


  企業(yè)經濟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節(jié)總則
  第條為加強經濟合同管理,減少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jù)《經濟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條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yè)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條經濟合同管理是企業(yè)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經濟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zhí)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節(jié)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guī)定。
  第條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yè)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代理權限和非法委托人均無對外簽約,但經總經理特別授權并發(fā)給委托證明收的例外。
  第條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有否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權限。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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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條經濟合同的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guī)定上報領導審查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
  第條經濟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下屬公司、企業(yè)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guī)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準者外,由公司、企業(yè)領導審批。
  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標的超過萬元的;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萬元的;
  聯(lián)營、合資、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萬元的;
  投資萬元以上的聯(lián)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標的超過公司資產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董事會、總經理委托審查的合同;內容復雜、較難掌握,各企業(yè)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
  第條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guī)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條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條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申報。各企業(yè)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yè)的領導審查批準。(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xù))。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yè)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
  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后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fā)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天。特殊情況,經批準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四節(jié)經濟合同的履行
  第條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zhí)行合同所規(guī)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條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經合同條款或法律規(guī)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guī)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xù)為準。
  第條各企業(yè)領導及簽約人應隨時了解、掌握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匯報。否則,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節(jié)經濟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條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企業(yè)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的,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guī)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xié)商。
  第條對主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yè)合法權益出發(fā),從嚴控制。
  第條變列、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規(guī)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條變理、解除合同的手續(xù),應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條及第二百二十條規(guī)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zhí)行。
  經上報主管機關批準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xié)議前,應報原機關批準。
  經上級主管機在見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xié)議后,應報原機關備案。
  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xié)議后,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必需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作廢。
  第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xié)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條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負責 ……(未完,全文共6740字,當前僅顯示2367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企業(yè)經濟合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