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符合農村合作金融實際的公司治理架構
當前,全國農村信用社改革日趨深化,改革的一個重要目標就是要建立符合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實際的公司治理架構,進一步規(guī)范股東(社員)大會、董(理)事會、監(jiān)事會的運作機制,建立決策、執(zhí)行、監(jiān)督相制衡,激勵、約束相結合的經營機制。即按照公司治理的方法,逐步把農村信用社打造成既符合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實際,又具有現(xiàn)代金融企業(yè)管理理念和運作機制、產權關系明晰、經營管理有特色的社區(qū)性農村
銀行業(yè)機構。那么,這種符合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實際的公司治理架構如何建立呢?筆者提出如下設想,以起拋磚引玉之作用。
建立符合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實際的公司治理架構,首先要完善農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結構。法人治理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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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會成員的工作積極性與主動性。從而達到“權責清楚、運轉高效、內控有力、經營良好”的目的,使農村合作金融充滿生機和活力。
建立符合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實際的公司治理架構,要建立健全股東(社員)代表大會、董(理)事會和監(jiān)事會,高度明確各自的權利和責任,使之組織機構齊全,職責履行充分。目前,大部分農村信用社的“三會”形同虛設,沒有真正形成“三足鼎立”的格局。由于受產權不明導致利益主體虛置和“官本位”傳統(tǒng)思想的長期束縛,農村信用社的“三會”制度執(zhí)行乏力,效果不佳。主要表現(xiàn)在:理事長、主任和監(jiān)事長不是真正按照《農村信用社章程》選舉而產生的;社員代表大會的形式主義十分明顯,社員很難通過“三會”行使職權,信用社權力機構的權威性受到削弱;理事會的民主決策并非做到了真正的民主,“一長獨大”時有發(fā)生;監(jiān)事會對理事會決策的監(jiān)督制約更顯得蒼白無力。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要建立健全包括決策機構、執(zhí)行機構和監(jiān)督機構的內部組織機構,并制訂一系列的科學管理制度。嚴謹有序的制度規(guī)范,是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jiān)督機構和執(zhí)行機構“三會一層”管理機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重要保證。要使“三會”發(fā)揮應有的作用,形成權力制衡的有效內部約束機制,真正達到民主管理的目的。一是要健全和完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對“三會”的產生、工作程序、權利與義務等以規(guī)章和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確,以制度管人管事,真正促進決策權、執(zhí)行權、監(jiān)督權的分離和相互制約。二是堅決改變信用社董(理)事長、行長(主任)二職一肩挑,集決策權、執(zhí)行權于一身的局面,實行董(理)事長與行長(主任)分設制。因為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組織架構上完善法人治理,核心的一條就是董(理)事長與行長(主任)分設,形成相互制約的機制。三是要合理界定董(理)事會、監(jiān)事會和經營班子的權利責任,加強對董(理)事、監(jiān)事和高管人員的培訓,提高治理的有效性,防止法人“一言堂”、個人“說了算”。四是要建立董(理)事長、行長(主任)、監(jiān)事長“三長”聯(lián)席會議,做到“分工不分家、監(jiān)督不旁觀、參與不干預、互補不拆臺”,加大決策磋商力度,推行科學民主決策。四是要建立獨立董(理)事制度,充分發(fā)揮獨立董(理)事的作用。五是完善并加強信息披露制度建設,在聘任引進外部審計監(jiān)督機構的基礎上,加強對合作金融機構經營管理的重大信息和股東(社員)大會決議情況的披露,確保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強化公共監(jiān)督。
建立符合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實際的公司治理架構,要加強農村合作金融的立法。要盡快制定《合作金融法》,將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性質、地位、權力、責任及其與社會各方面的民事關系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確保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利益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使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真正做到依法獨立享 ……(未完,全文共2306字,當前僅顯示1466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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