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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刑事和解制度的構(gòu)建

發(fā)表時間:2015/4/10 20:42:51
目錄/提綱:……
一、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行性
(一)思想基礎
(二)實踐基礎
二、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保護受害方利益
(二)有利于犯罪人重返社會
(三)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
三、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國的構(gòu)建
(一)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圍
二是主張只要是有被害人的案件,除非法定例外,都可以使用刑事和解
1、輕微刑事案件這是刑事和解最主要的案件類型
一是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法律規(guī)定
三是輕微刑事案件數(shù)量較大,適用刑事和解可以減輕司法壓力
2、青少年犯罪、熟人之間的犯罪
(二)刑事和解的條件
一是案件基本事實清楚
二是加害人認罪并真心悔過
三是雙方平等自愿和解
(三)刑事和解的主體
1、會談主持者的構(gòu)建
2、會談參與者的構(gòu)建
一是應當聽取當事人意見,確保能夠為當事人營造真誠溝通的氣氛
(四)刑事和解的程序
1、刑事和解的適用階段的統(tǒng)一
一是偵查、起訴、審判階段均可適用,如北京、上海
二是偵查、起訴階段科適用,如浙江、山東
三是僅在起訴階段適用,如XX
2、刑事和解的啟動的統(tǒng)一
3、明確刑事和解協(xié)議的效力
(五)配套機制
一是要擴大檢察機關的起訴裁量權(quán),擴大刑事和解的適用
二是要建立法律援助機制,幫助當事人了解和解的各項程序權(quán)利,維護自己的權(quán)益
四是建立國家對被害人的補償機制,為當事人雙方提供公正的司法環(huán)境
……
論我國刑事和解制度的構(gòu)建

一、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行性
一項制度的設置與存在和其思想、實踐背景密切相關,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行性表現(xiàn)在其具有的思想基礎與實踐基礎。
(一)思想基礎
刑事和解制度始于西方國家,在我國,它的思想基礎是傳統(tǒng)的和合思想。中國古人一直崇尚“天人合一”,“息事寧人”,“以和為貴”,將“和諧”奉為社會的絕對目標。人們主張“無訟”, 將爭訟看做不道德的行為,傾向于通過調(diào)解來解決糾紛,在實踐中,大部分案件都是通過調(diào)解結(jié)案,F(xiàn)今,我國提出構(gòu)建和諧社會理論,并制定了“寬嚴相濟”等政策,這是對中國古代傳統(tǒng)思想的繼承與發(fā)展,為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豐富的理論思想基礎。
(二)實踐基礎
我國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行性在司法實踐中得到了驗證。目前,雖然沒有明確確立刑事和解制度,但是各地司法機關已經(jīng)開始實踐刑事和解制度,各個地區(qū)的實踐模式不一,在刑事和解的范圍、程序、條件等方面都有差異,但是都符合刑事和解的內(nèi)涵,并在社會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時,一些地區(qū)開始出臺相關規(guī)定,例如**省2006年出臺了《**省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適用刑事和解辦理刑事an件的規(guī)定(試行)》,進一步規(guī)范了刑事和解工作。
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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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勢必會浪費大量的司法資源,并且不利于社會和諧穩(wěn)定。而刑事和解繞開了審判程序,能夠快速、合法、有效地解決大量輕微刑事an件,減輕了司法機關的壓力,節(jié)省了司法資源,提高了訴訟效率。
三、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國的構(gòu)建
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是國情需要,是司法實踐發(fā)展的必然結(jié)果。目前我國越來越重視這方面的研究和探索,并已獲得一定成果。這項制度的內(nèi)容主要包括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圍、條件、主體、程序以及配套機制。
(一) 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圍
刑事和解的范圍如果過寬,則會影響刑罰權(quán)的實現(xiàn),如果太窄,則失去了刑事和解的價值,因此必須找到符合司法實踐的平衡點。目前,對于刑事和解的確立有兩種觀點:一是主張案件范圍應當限于輕微刑事an件或者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除此之外的任何案件都不能適用刑事和解。二是主張只要是有被害人的案件,除非法定例外,都可以使用刑事和解。根據(jù)目前的司法實踐,筆者認為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圍應當包括一下幾個方面。
1、輕微刑事an件
這是刑事和解最主要的案件類型。輕微刑事an件是指侵犯公民人身權(quán)利、財產(chǎn)權(quán)利,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案件,以及雖然造成較為嚴重的后果,加害人可能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加害人主管惡性不大或者具備其他可寬宥條件的特定類型案件。具體包括輕傷害案件、過失犯罪案件、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案件等。
這類案件之所以屬于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圍,原因在于:一是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法律規(guī)定。雖然我國沒有明確規(guī)定刑事和解制度,但是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已經(jīng)涉及刑事和解。比如:《刑法》第37條規(guī)定,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予以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jù)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jié)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二是輕微刑事an件的加害人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小,適用刑事和解更有利于保障公民權(quán)益和維護_。三是輕微刑事an件數(shù)量較大,適用刑事和解可以減輕司法壓力。
2、青少年犯罪、熟人之間的犯罪。
青少年屬于特殊_,我國法律一直以來對青少年犯罪都予以輕緩化處理。青少年包括未成年人和成年的在校學生,這類_一般缺乏社會經(jīng)驗,缺乏對自己行為的控制力,且人身危險性較小,易于教育改造,適用刑事和解程序有利于他們矯正犯罪,幫助他們順利重新回歸社會。
很多輕微刑事an件的雙方當事人有著家庭成員、親友、鄰居、朋友或同事關系,對于這類案件,如果按照嚴格的司法程序追究加害人刑事責任,不但不能化解矛盾,甚至可能會引起雙方之間的怨恨,特別是家庭成員之間的輕微刑事an件,雙方都不希望親屬關系破裂。因此,對于熟人之間的犯罪,適用刑事和解更加適當,有利于修復熟人關系,維護社會和諧。
3、禁止適用刑事和解的案件
危hai國jia安全案件,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案件,具有
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案件,加害人系具有較強反社會性的累犯、慣犯案件,均不適用刑事和解,因為這些案件不具備刑事和解的客體條件或者感情基礎。
(二) 刑事和解的條件
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有:一是案件基本事實清楚。犯罪行為是否發(fā)生,以及該犯罪行為是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實施的事實應當查證屬實。二是加害人認罪并真心悔過。加害人只有主動認罪還不夠,必須真心悔過,不再具有社會危險性,才能適用刑事和解。三是雙方平等自愿和解。加害人與被害人必須充分有效地了解刑事和解可能導致的結(jié)果,且適用刑事和解完全由個人意愿決定,同時,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上平等,權(quán)利義務對等。
(三)刑事和解的主體
刑事和解的主體狹義上只包括加害人與受害方,廣義上還包括會談的主持者,參與者、確認者等。這里主要闡述廣義主體的構(gòu)建。
1、會談主持者的構(gòu)建。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刑事和解會談的主持者主要包括公安司法人員和非公安司法人員,前者占絕對主導地位。但是公安司法人員擔任主持者可能與其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角色相沖突,中立性方面的要求難以達成。非公安司法人員是人民調(diào)解組織的調(diào)解員或其他人員,他們相對獨立于訴訟程序,理論上更適合擔任主持者。但目前,我國人民調(diào)解組織沒有全面發(fā)展起來,存在很多不足,因此在構(gòu)建刑事和解制度時應當要賦予當事人選擇權(quán),并在人民調(diào)解組織較發(fā)達的地區(qū)逐步實現(xiàn)由人民調(diào)解員擔任會談 ……(未完,全文共4521字,當前僅顯示2284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論我國刑事和解制度的構(gòu)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