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實施《辦法》后中存在的相關問題
(一)《辦法》內容存在著內在的矛盾
(二)該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不合理
(三)有些規(guī)定實踐操作不妥和困難
(四)有些規(guī)定如經過一段時間實施可能會造成一些混亂
二、《辦法》實施對法院各項工作的影響
(一)對法院案件受理費的影響
(二)對執(zhí)行類案件申請費的影響
(三)其他訴訟費收費規(guī)定不明對法院工作的影響
(四)對審判工作的影響
三、相關對策及建議
……
《人民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06年12月8日經國務院第159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頒布施行的《辦法》,是黨和國家一項重大的司法為民措施,將減輕群眾訴訟的經濟負擔,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能夠緩解群眾打官司難的問題。
新《辦法》在降低訴訟費用標準方面作了6個方面的規(guī)定;將財產案件收費比例的起點由原來的4%,下調為2.5%;取消其他訴訟費和執(zhí)行實際支出費用,實行先執(zhí)行,后收費;將離婚案件涉及財產分割不另行收費的最高限額由財產總額不超過1萬元調整為不超過20萬元;行政案件不論是涉及財產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費;當事人申請撤訴、調解結案或者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案件受理費。關于財產案件的規(guī)定,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2.5%交納,同原來的4%相比,有了一個大幅度下降。而這一區(qū)間,恰恰是老百姓涉及面最廣的,此外,勞動爭議案件每件收10元,追索贍養(yǎng)費可免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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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實施可能會造成一些混亂
如該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jiān)管等發(fā)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關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而原來的規(guī)定則是由人民法院對外委托。這一規(guī)定對收費的便捷、預防法官違紀違法有積極作用,因沒有相應的配套機制,對于法官采信這些機構所做出的相關結論的科學性將會出現(xiàn)問題。很可能形成評估、鑒定機構受利益驅動,公信力將會可能受到質疑,對于私法下的委托關系與法院委托形成的公法下委托關系比較,后者評估鑒定結論的公信力顯然較高,對雙方當事人一旦提出異議,法院需要重新委托評估,這就大大增加了當事人的負擔,延長了訴訟時間,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因此,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應與訴訟證據若干規(guī)定方面很好銜接,平衡當事人自愿原則與法院職權的正確行使。
二、《辦法》實施對法院各項工作的影響
。ㄒ唬⿲Ψㄔ喊讣芾碣M的影響
新辦法的施行,案件受理費將會大幅度減少。具體包括以下幾類案件。
1、財產類案件受理費交納標準作出很大調整,案件基本費的訴訟標的的范圍擴大,由原來的1000元擴大到10000元,案件受理費將會明顯減少。再考慮適用簡易程序及調解結案減半收費的因素,財產類案件受理費將下降近三分之二。
2、非財產類案件的受理費交納標準大幅度降低
(1)離婚案件,《辦法》規(guī)定每件交納50-300元,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針對我們經濟較落后的貧困地區(qū),離婚案件較多,但涉及財產分割超過20萬元的離婚案件很少。
(2)損害賠償案件,《辦法》規(guī)定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每件交納100-500元,不再另行交納;5-10萬元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部分,按照0.5%交納。新辦法較 原來提高了起點,降低了交納比例。
3、經調解結案和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收費呈半價下降趨勢
案件調解制度,是司法為民的重要體現(xiàn),案件的調解率是現(xiàn)行法官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所以法官在審理中也非常注重調解,加之審判管理方面的要求,以調解和撤訴方式結案占結案總數(shù)比例較高,這無疑使基層法院訴訟收費嚴重減少。
。ǘ⿲(zhí)行類案件申請費的影響
《辦法》規(guī)定各種生效法律文書的執(zhí)行,執(zhí)行申請費執(zhí)行后交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的,破產申請費清算后交納。這雖然不會減少法院的訴訟收費,但不預交執(zhí)行費,像我們這樣依靠訴訟費返還的
財政供濟法院辦案的現(xiàn)狀,勢必會出現(xiàn)辦案經費不到位或者不足的情況,法院工作無法正常開展,也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利益,甚至會損害當事人的利益。
。ㄈ┢渌V訟費收費規(guī)定不明對法院工作的影響
以往我們對其他訴訟費及郵寄費作了相應的靈活規(guī)定,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辦案經費不足的問題,《辦法》中沒有對法院辦案過程中的交通費、差旅費、送達郵寄費等其他訴訟費用的收取及標準作出相應規(guī)定,是否應當收取,應按照怎樣的標準收取,這都是急待解決的問題,如果《辦法》實施后仍未制定相應的規(guī)定,這部分費用將不再收取,無形中又減少了法院辦案經費。沒有必要的經費,案件將會無法正常辦理,更談不上案件按質按量辦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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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商事案件數(shù)將會有所增加,審判工作任務加大
《辦法》實施后,訴訟費的大幅度降低,小額財產類糾紛及非財產類糾紛利害關系人會更多地選擇訴訟渠道解決。訴訟成本的降低,可能給利害關系人帶來纏訴的可能,很多當事人為爭口氣而打官司的,甚至不愿接受調解,通過判決、上訴的程序解決糾爭,濫訴現(xiàn)象將不可避免;同時法院需要投入大量的人 ……(未完,全文共3959字,當前僅顯示2000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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