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責任管理的一般原則
原則1:有責任真誠地以公司的整體利益為前提行事
公司董事必須真誠地以公司的最佳利益為前提行事。這表示董事有責任為現(xiàn)時及未來股東的利益行事。董事履行此項責任時,必須(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考慮到有需要在公司成員之間,取得公平結果。
原則2:有責任為公司成員的整體利益并適當目的使用權力
公司董事行使權力,必須是為(適當目的)。這表示凡行使權力的目的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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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責任時,亦會以一名具有該董事所具有的額外知識、技巧及經驗的合理人行事時所應有的謹慎、技巧及努力,作出考慮。
原則5:有責任避免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發(fā)生沖突
公司董事不得容許個人利益與公司的利益發(fā)生沖突
原則6:有責任不進行有利益關系的交易,但符號法律規(guī)定者除外
任何交易如對公司董事有關鍵性的利益關系,而訂立交易的其中一方是或可能是該公司,該董事便須履行某些責任.除非該董事已履行這些責任,否則不得在執(zhí)行董事職能時,授權、促使或準許公司訂立交易。此外,除非董事已遵從法律規(guī)定,否則不得與公司訂立交易。
法律規(guī)定董事須就上述交易,披露其利益的性質。在某些情況下,章程可就建議中的交易,訂明取得董事或成員批準的程序。董事必須按需要的程度將有關利益披露。在適用的情況下,他必須獲得其他董事或成員的批準。
原則7:有責任不利用董事職位謀取利益
公司董事不得利用其董事職位,直接或間接為其本人或他人謀取利益,亦不得直接或間接謀取令公司利益受損的利益。
原則8:有責任不將公司的財產或資料作未經授的用途。
公司董事不得使用公司原財產或資料,或藉董事職位而知悉的公司業(yè)務機會。如已在公司大會向公司披露有關的使用或利益,并且獲得批準,則屬例外。
原則9:有責任不接受第三者因該董事的職位而給予該董事出有的個人利益
公司的董事或前董事不得接受第三者因其擁有董事權力或藉酬謝其和使董事權力而給予的任何利益,但公司本身給予的利益,或公司已經藉普通決議表示同意,或該項利益是妥善執(zhí)行董事職能所得的必然附帶利益則除外。
原則10:有責任遵守公司的組織章程 ……(未完,全文共1422字,當前僅顯示904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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