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是個生意人,2006年3月,他將28000元貨款存在某銀行,該銀行向***出具了存單。2007年1月15日,***去
銀行兌付時,工作人員告知***,稱該款已于2006年12月被他人以掛失支取的方式拿走,并將***的存單沒收。為此,***一紙訴狀告到法院,要求某銀行支付存款。某銀行辯稱:***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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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存款事實是無爭議的;***的存款在某銀行被他人掛失領走也是無異議的。***起訴的理由就是他人的掛失領款行為對其沒有法律效力,因為并非其授權他人領款。而某銀行辯稱認為其對該筆存款的掛失提取操作程序合法,無過錯,故不應再承擔兌付的責任。因此,本案的關鍵即在于某銀行對該筆存款在手續(xù)不全的情況下,予以掛失提取的行為是否對***產生效力。
我國《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等都對銀行在辦理掛失提起業(yè)務時的高度注意和嚴格審查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當然也不可否認銀行在進行審查時存在一定的難度。但是,商業(yè)銀行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通則》等法律均明確規(guī)定了在消費者接受服務時,經營者或者提供服務的單位或個人應提供安全的服務,保證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作為儲蓄合同的雙方,銀行應屬于經營者(提供服務者),儲戶應屬于消費者(接受服務者),所以銀行對儲戶的存款負有保證其按期兌付的義務,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案中,某銀行在辦理掛失提起手續(xù)時,有審查不嚴之重大過失。因為實際申請辦理掛失提起手續(xù)的人并非存款人本人或其授權的人。所以,雖然某銀行已支付了***所存入的款額,但屬支付對象錯誤,支付行為對***沒有效力。某銀行應當向***支付所存入的款額。本案中銀行收回存單的 ……(未完,全文共1116字,當前僅顯示709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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