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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試析晚清政府對西班牙在華的商貿(mào)政策

發(fā)表時間:2013/5/25 14:53:42

試析晚清政府對西班牙在華的商貿(mào)政策
十五世紀后半葉,地理大發(fā)現(xiàn)的拓展,新航線的開辟,促進了人類更廣泛的交往,加速了全球市場經(jīng)濟體系的形成。在“重商主義”大潮的推動下,伊比利亞半島上的葡萄牙和西班牙人率先接踵東來。因各種因素的制約,從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春,到隆慶五年(1571年),西班牙人相繼征服菲律賓群島。日久,西班牙殖民者感嘆“這塊土地不足以發(fā)展貿(mào)易”,于是,他們力圖將其在菲律賓的發(fā)展寄托在對華貿(mào)易上,開通了中國-菲律賓-墨西哥-西班牙的航線,實現(xiàn)了橫跨太平洋和大西洋的多邊貿(mào)易。盡管西班牙殖民者僅落腳菲律賓,但確獲得巨大的貿(mào)易利潤。十九世紀中期,當英國等殖民_在遠東崛起,逐漸掀起瓜分中國狂潮時,西班牙也乘機爭取擴大在華貿(mào)易的權益,攫取更大的利益。隨著國際風云的驟變,十九世紀中西貿(mào)易出現(xiàn)了新的局勢和特征。本文以中文檔案材料等為主,擬就晚清政府對西班牙商貿(mào)政策試作初步解析,以期對中國與西班牙關系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但允通商、不準立約”

1、中國與西班牙商貿(mào)格局的演變
中國與西班牙的商貿(mào)往來可以追溯到十六世紀后期。西班牙為與葡萄牙爭奪“香料貿(mào)易”的主動權,嘉靖四十四年初,米格爾••洛佩斯•德萊古斯比(中文稱“黎牙實比”)奉西班牙王室之命,率領部下開始了對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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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簽訂貿(mào)易和約之前,對其施行的是一種“但允通商、不準立約”的商貿(mào)政策。二為西班牙國勢已經(jīng)衰微,只能借助“一體均沾”、“一視同仁”之類的話語,爭取達到立約的目的。三系西班牙實際上是出于防止有約之國的壓制,妨礙其與清朝正常的貿(mào)易,而積極謀求早日加入合乎“規(guī)范”的貿(mào)易體系。這也反應了當時老牌殖民者的西班牙在清朝外交、貿(mào)易關系上的地位已經(jīng)遠不如英國、法國、俄國、美國等重要。
這一時期,清朝政府對西班牙采取“但允通商、不準立約”的商貿(mào)政策,那么,在具體貿(mào)易方式上又作何變通呢?
3、按泰西各國公例,稍作通融
雖然清朝一些大員也知道,“其無和約之國,本不應與有約之國視同一律”, 但在具體的貿(mào)易方式上還沒有妥善的辦法。并曾就與“無約之國”商貿(mào)過程中可能出現(xiàn)的弊端及如何防止等問題,詢問過英國公使額羅金,而他沒有直接應答,只是指出“果在各海關派曉暢練習誠實之員,征餉皆從一律辦理,相待商民毫無偏袒,諒貴大臣所指情弊必大半消除” 。他僅指出選擇練達、公正之人擔任此責,在具體如何執(zhí)行上,并沒有提出可供清朝政府參考的制度上的建議。
美國公使列衛(wèi)廉建議清朝政府整理有約、無約各國之法,權宜變通,并認為清政府首先應與呈請立約的國家商定條約。如果依然“但允通商、不準立約”,在貿(mào)易方式上也應該適當調(diào)整:(1)凡此國領事奉遣至別國者,若不得所往之國準信延接,即不得赴任。各國領事代辦通商之例,須得所往之國準信延接。(2)現(xiàn)在有稱領事,但清朝政府或省憲地方官不肯明作準信延接者,無權辦事。(3)其有約之國兼攝無約領事,遇有事故,其應隨時辦理,地方官員雖可代為辦理,但并非職守使然。(4)有關海關辦理船艘餉項事宜者,地方官可卻以必須按照條約遵行,如果這些無約之國自稱領事者固執(zhí)己見,干犯制例,中國地方官自應用強禁阻。這些辦法實際上是按照泰西各國公例,稍作變通。 這樣,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有約各國代辦通商便成為通融之法,如同治元年(1862年)葡萄牙使臣由廣東駛往天津,在沒有照會三口通商大臣的情況下,直_師請求立約。恭親王奕䜣因“外洋無約之國,例不準擅至京師”,對此舉大為不滿,最后法國公使哥士耆“請照各口領事代辦通商”。 清廷依此建議處理葡萄牙等“無約之國”辦理換約之事。

二、“議定條款,按約通商”

咸豐末年,西班牙與葡萄牙呈請立約,清朝政府沒有應允,但仍準其與中國通商。同治初年換約、立約之國紛至沓來,西班牙亦“援西洋諸小國皆得立約之例,復來天津呈請” 。清穆宗載淳就此降旨:“崇厚奏日斯巴尼亞國遣使來津,請立通商條約一摺。日斯巴尼亞國使臣瑪斯呈遞照會,請立條約,并呈出所奉全權憑據(jù)。崇厚現(xiàn)令該國使臣在津候旨,所有通商立約事宜,即著薛煥、崇厚與該國使臣妥為辦理,并發(fā)去全權大臣諭旨一道,如該使索取,即可照案鈔錄,給予閱看! 可見,清朝這次對西班牙的請求態(tài)度較為積極,事先做了一定的準備。但商討條款的過程卻頗費周折。
1、立約始末
西班牙使臣瑪斯在天津等候消息期間,英國新舊使臣威妥瑪、卜魯斯先后去天津面見欽差大臣崇厚,而總理衙門亦接到英、法、俄、美四國使臣信函,均為西班牙立約向清朝政府施壓。雙方就能否在京議約,立約后可否即行駐京等問題上出現(xiàn)分歧,并進行了激烈的辯論。
瑪斯在津假托患病,延宕多日,不即會商,暗地函致駐京各國公使向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代為懇請準其_商立條約,遭到總理王大臣嚴詞拒覆。但瑪斯仍不甘心,懇請“援照丹麻西洋各國_議約之案一律辦理”,薛煥、崇厚回復曰:“丹麻雖系在京議約,仍赴天津填寫定約日期,不得謂之在京立約! ,斔估砬~窮,同意在津商辦條約。
在具體條款的商定上,西班牙使臣要求甚多,“如請于前準通商口岸外,增添漳州一口,并該國人犯須寄中國監(jiān)獄看守”, 而這些條款事均為各國條約所無。
于駐京一款,雙方更是爭執(zhí)不下。西班牙立意更堅,“當遞條款時即先作恫喝之詞,聲稱此條若不全允,必然立約不成,致啟釁端”。薛煥、崇厚等雖仍處以鎮(zhèn)定,不為其虛聲所動,與瑪斯辯論數(shù)次,但瑪斯一味狡執(zhí),“于我所開之款則謂斷難依從,于彼所索之條則謂必須應允”,談判幾至決裂。 最后雙方均作出讓步,共同商明,定條約五十二款,專條一款。
2、清朝政府對西班牙的商貿(mào)政策及具體實施
(1)對商民的政策
確保人身、財產(chǎn)安全 西班牙國商民人等僑居中國,清朝政府要保護其身家財產(chǎn)安全。 但如果出現(xiàn)訛詐行徑,清朝政府也決不姑息,定要深究到底。如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在處理西班牙商人瑪甘保與歐陽瑞泉互控一案,清朝政府態(tài)度就十分明朗。先是瑪甘保于光緒二十二年在廈門開設祥瑞銀行一處,延請歐陽瑞泉為買辦。據(jù)西班牙全權大臣賈斯理稱,因該項職務甚為重要,瑪甘保向歐陽瑞泉索要一定的押 ……(未完,全文共9211字,當前僅顯示2515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論文:試析晚清政府對西班牙在華的商貿(mào)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