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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工作人員在職學歷學位教育管理辦法

發(fā)表時間:2006/9/9 16:16:04


  第一條為規(guī)范我委機關在職人員學歷學位教育管理,鼓勵職工努力學習,提升隊伍素質,促進事業(yè)發(fā)展,參照《水利部機關公務員在職學歷學位教育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委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珠江委機關工作人員學歷學位教育包括參加國家承認的在職研究生(含第二學士學位)、碩士研究生、博士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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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并附所報院校招生簡章。
  2.所在處、室主要領導簽署意見。
  3.人事勞動教育處審批。其中各處、室主要負責人參加學習的,由人事勞動教育處報分管委領導審定;委領導參加學習的,由委主任批準。
  第五條經(jīng)批準參加學習的人員學費由單位報銷60%,個人負擔40%;報名費、書雜費、復習輔導費、往返路費和在參加學習中所發(fā)生的其它一切費用由本人自理。
  第六條學費(含單位報銷部分)先由本人墊付,待學習期滿并取得國家承認的學歷或學位,憑有關證明和發(fā)票到人教處簽署意見,并簽定畢業(yè)后服務年限協(xié)議書后核報。未能在學制期內取得規(guī)定的學歷或學位的,延長不得超過2年時間,過期后不再報銷相應學費,延長期內所發(fā)生的所有費用自理。
  第七條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學費自負:
  1.未經(jīng)所在處室領導同意和人教處批準,自行報考參加學習的;
  2.因參加學習嚴重影響本職工作并經(jīng)警告無效的;
  學習期間因違章、違紀、違法受各類處分的。
  第八條在職學歷學位教育經(jīng)費納入“干部培訓費”年度預算,經(jīng)費預算由人事勞動教育處根據(jù)年度教育培訓情況編報,經(jīng)費由人教處管理。
  第九條參加在職學歷學位教育的 ……(未完,全文共1018字,當前僅顯示647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機關工作人員在職學歷學位教育管理辦法》